股票代码:000762 股票简称:西藏矿业 编号:2016-016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4月20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19日-4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19日15:00至4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公司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和国际城金珠二路8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召集人: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戴扬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 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以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14日(下午)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15,528,388股,占公司有表 1 决权股份总数的22.1821%。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15,497,9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176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0,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8%,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0,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0,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5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本次会议所有 9 项议案 均以普通议案表决通过,不涉及因特别决议的议案须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的议案。各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董事会二○一五年度工作报告。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15,509,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8421%;反对 19,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15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2 、审议公司监事会二○一五年度工作报告。 ①总体表决情况: 2 同意 115,509,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8421%;反对 19,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15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公司二○一五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15,509,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8421%;反对 19,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15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公司二○一五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15,508,8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1%;反对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8553%;反对 19,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14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3 5、审议公司二○一五年度报告及摘要。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15,509,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8421%;反对 19,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15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聘任公司二○一六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15,509,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8421%;反对 19,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15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15,508,8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1%;反对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8553%;反对 19,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14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8、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15,509,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8421%;反对 19,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15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9、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六条和第十九条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详见2016年4月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6-013。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15,509,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8421%;反对 19,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15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央金 罗桑群培 3.结论性意见: 5 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 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 效。 六、备查文件 1.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西藏矿业发展有限股份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