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 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 【2017】 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的相关 准则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相关财务指标无重大影响,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 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签字: 甘启义 查松 张春霞 李双海 2019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