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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矿业:关于西藏矿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1-03-10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

中国四川成都武侯区领事馆路 7 号保利中心南塔 805 室

      电话:028-8529 3955 传真:028-8529 3885

           网址:http://www.jklawyers.cn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西藏矿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贺鹏康律师、胡江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项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
和所作陈述与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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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
及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
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
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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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1 年 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董事会提议召开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

    2021 年 1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大会通知》”)。《大会通知》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表决方式、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
东有权亲自或委托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大会通知》中还
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3 月 9 日 14 时 30 分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和国际
城金珠二路 8 号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曾泰主持。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3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
与《大会通知》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第3页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
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或代理人)共 3 人,代表可行使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15,981,488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2.269%。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 1,955,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3755%。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33 人,代
表可行使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17,937,0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2.6445%。
其中,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31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 2,439,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4683%。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等。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负责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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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大会通知》相同,未发生其他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
时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
场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大会通知》中列明的相关议案,网络投票按
照《大会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
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曾泰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175,6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065
%;反对 1,76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93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27.7848%;反对 1,76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215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选举张金涛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820,8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15%;
反对 1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84%;弃权 1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2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5.2359%;反对 1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600%;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1%。

                                   第5页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选举尼拉女士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328,5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40
%;反对 60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59%;弃权 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3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75.0523%;反对 60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9436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1%。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选举布琼次仁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346,2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991
%;反对 59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009%;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4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75.7780%;反对 59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22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选举牟文女士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820,8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15
%;反对 1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84%;弃权 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2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5.2359%;反对 1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600
                                  第6页
                                                               法律意见书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1%。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选举王蓓女士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820,8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15%;
反对 1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84%;弃权 1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2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5.2359%;反对 1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600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1%。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选举杨勇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820,8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15
%;反对 1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84%;弃权 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2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5.2359%;反对 1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600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1%。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选举严洪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820,8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15
%;反对 1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84%;弃权 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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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2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5.2359%;反对 1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600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1%。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选举邓昭平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531,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558
%;反对 1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84%;弃权 28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3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3.3586%;反对 1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600
%;弃权 28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8814%。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选举拉巴江村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412,2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50
%;反对 23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93%;弃权 28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78.4839%;反对 23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47
%;弃权 28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8814%。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选举杜秋女士为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528,5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536
%;反对 11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06%;弃权 289,800

                                  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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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3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3.2520%;反对 11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665
%;弃权 28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8814%。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2.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和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528,5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536
%;反对 11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06%;弃权 28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3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3.2520%;反对 11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665
%;弃权 28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8814%。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符合法定额数;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第9页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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