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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矿业:关于控股子公司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2022-02-12  

                        股票代码:000762                     股票简称:西藏矿业                     编号:临 2022-010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
  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
业高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编号:临
2021-035)确定国家电投集团西藏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家电投”)为西藏扎布耶盐湖绿色综合开发利用万吨电
池级碳酸锂项目(BOO)(以下简称“项目”)中标单位。今
日控股子公司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日喀则锂业”)与国家电投就上述项目正式签订了《供
能服务合同》,合同为经双方签字、盖章并获得双方集团公
司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合同内容及金额等主要信息与中标
通知书一致,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对手方介绍
       1、名称: 国家电投集团西藏能源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粟刚
       3、注册资本:52,394 万元
       4、主营业务:新能源发电项目(风电、太阳能发电、地
热等)、小水电项目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
电力的生产销售;风电及其他能源的咨询、信息交流、委托
运营以及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推广应用,电力设
备维修及国家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5、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第 8
幢 4 楼 5 楼。
    6、关联关系:公司与国家电投不存在关联关系。
    7、最近三年公司未与国家电投发生类似交易。
    8、履行能力分析:国家电投具有丰富的新能源项目开
发、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经验。具备履约能力。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甲方(用能方):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
有限公司
    合同乙方(供能方):国家电投集团西藏能源有限公司
    2、合同生效: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
名、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获得双方集团公司审批后生
效,合同有效期至供能服务期满为止。
    3、服务期限:项目的供能服务期的起始日为项目建成
正式投运之日,供能服务期为 25 年。项目建成正式投运后,
因非乙方原因导致光伏光热电站在一段期间内停止发电的,
供能服务期限中止并待光伏光热电站恢复发电后开始继续
计算。项目的供能服务期在必要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
长。
    4、项目方案设计、实施:1)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提供的
西藏扎布耶盐湖绿色综合开发利用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
最终的设计值(暂定年用电量约 2.6 亿千瓦时;蒸汽采暖季
35t/h、非采暖季 31 t/h,参数 5 bar,158℃)进行项目的
设计;乙方应根据甲方西藏扎布耶盐湖绿色综合开发利用万
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的可研,设计制定相应供电、供汽方案
与计划,在西藏扎布耶盐湖绿色综合开发利用万吨电池级碳
酸锂项目以及项目投产后一年内,双方均应达到各自项目设
计的目标,如遇不可抗力除外。2)乙方负责本项目的资金
筹措、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等,为甲方提供一揽子供电、
供汽服务,乙方为碳酸锂厂提供孤网运行、电网应急、综合
能源等一揽子调度运行方案。年等效供电供汽满发运行小时
数为 8000 小时,供能能力需确保甲方碳酸锂生产的安全、
稳定、可靠综合能源供应。3)项目实施总体原则为甲方西
藏扎布耶盐湖绿色综合开发利用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以
下简称“甲方碳酸锂厂项目”)与项目应二者同步建设、投
产;双方共同约定,2023 年 7 月 30 日甲方碳酸锂项目和乙
方供能项目均具备用能、供能条件,如一方不能达到此要求,
需统筹调整双方项目进度,并需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意见。
    5、合同价格:供电价格 0.819 元/千瓦时(含税),供
汽价格为 280 元/吨(含税)进行结算,供电(汽)量结算
以甲方计量点关口表的计量为准。
    6、因本项目具有技术门槛高、投资大、用户选择单一
的特点,故甲乙双方约定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
    7、双方权利及义务:1)甲方根据本合同接受乙方的输
配电服务,与乙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2)
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及约定标准
的汽能,且乙方提供的能源技术方案和配置要求能够满足甲
方满负荷生产以及峰值生产需求。具备满足西藏扎布耶盐湖
绿色综合开发利用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生产的安全、稳
定、可靠综合能源供应,实现“孤网运行、电网应急、综合
能源一揽子调度”的运行方案,克服近区电网网架架构脆弱、
电源不稳定、与民争电以及电网调度复杂的缺点,充分考虑
西藏扎布耶盐湖绿色综合开发利用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
未来二、三期的生产能源需要,具有一定的改造性和扩展性,
包括电改汽等方案。3)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
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系统电
能质量。4)西藏扎布耶盐湖绿色综合开发利用万吨电池级
碳酸锂项目 EPC+O 与项目互为前提条件,乙方应确保二者同
步建设、达产,否则双方均保留追责赔偿权利,但事先均应
做好沟通,友好协商解决。
    8、主要违约责任:
    乙方(供能方):1)乙方未按照约定日期满足甲方碳酸
锂项目的正常用能需求,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2)在
双方约定日期一年(365 天)后,因乙方原因,乙方向甲方
提供的电(汽)不足设计值的 65%时,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
责任。3)在双方约定日期一年(365 天)后,如乙方向甲方
提供的电(汽)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不能保证提供的电(汽)
满足甲方连续性全天 24 小时正常生产(因检修、技改、维
修等双方协商确定停供的除外),直接或间接造成甲方产量
下降或造成设备损坏导致甲方停产、减产的,双方应对此进
行根本原因分析,并采取修复、更换等方式,以尽快恢复设
备原状或供能。乙方应根据双方确认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鉴
定结果,承担相应损害赔偿。
    甲方(用能方):1)甲方未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时,
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每日千分
之五计算违约金。2)在双方约定日期一年(365 天)后,因
甲方机械设备用能负荷发生变化(事先通知的除外)造成乙
方设备损坏的,双方应对此进行根本原因分析,并采取修复、
更换等方式,以尽快恢复设备原状或功能。甲方应根据双方
确认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鉴定结果,承担相应损害赔偿。3)
甲方未按照约定日期正常使用电能、汽能且造成乙方无法供
能的,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该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
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2、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西藏扎布耶盐湖绿色综合开发利用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
的公告》。该合同的履行有助于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的推
进,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
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四、合同履行可能存在的风险
    该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合同的履行存在一定周
期,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
影响,可能导致合同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无法履行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日喀则锂业与国家电投签订的西藏扎布耶盐湖绿色综
合开发利用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BOO)《供能服务合同》。
    特此公告。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