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全面了解了公 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资料。现根据有关规定,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依据是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 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固定资产实际使用情况和使用年限。公司本次会计估计的 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独立董事: 杨 雄 汤 欣 陈家乐 范立夫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