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普宁市信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关连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已预先全面了解了关于公司与康美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和普宁市信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关连交易的议案,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杨 雄 汤 欣 陈家乐 范立夫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