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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发证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0-07-21  

						证券代码:000776          证券简称:广发证券          公告编号:2020-05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 年 7 月 10 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
员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行
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详见公司 2020-051 号公告)。2020 年 7 月 20 日,公
司及相关人员分别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责令改正、限制业务活动、责令限制高级管理人员权利监管措施的决定》(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97 号),原文如
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非
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 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
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17 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
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
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与受托管理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58 号,根
据证监会令第 63 号修改,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
三十五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管理办法》)第七
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1
第七十条,《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债券管理办法》第五十
八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你公司应对投行业务进行深入整改,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
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资银
行业务质量。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我
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二、2020 年 7 月 20 日至 2021 年 1 月 19 日期间,暂停你公司保荐机构资格;
在 2020 年 7 月 20 日至 2021 年 7 月 19 日期间,暂不受理你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有
关文件。
    三、责令限制高级管理人员权利,限制时任分管相关投行业务的副总经理欧
阳西领取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基本工资以外薪酬的权利,限制时任
分管相关投行业务的副总经理秦力领取 2017 年度、2018 年度基本工资以外薪酬
的权利,已领取部分应全部退回公司。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1、公司及陈家茂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及陈家茂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陈家茂采取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2020〕98 号),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陈家茂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 10 年内不得担任证
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陈
家茂相关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2、公司及林焕伟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及林焕伟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林焕伟采取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

                                     2
措施决定书〔2020〕99 号),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林焕伟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 15 年内不得担任证
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10 年内不得担
任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职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林焕伟相
关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3、公司及朱保力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及朱保力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朱保力采取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2020〕100 号),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朱保力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 15 年内不得担任证
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朱
保力相关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4、公司及肖晋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及肖晋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肖晋采取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20〕101 号),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肖晋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 10 年内不得担任证券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
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肖晋相关职务
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5、公司及林焕荣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及林焕荣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林焕荣采取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2020〕102 号),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债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林焕荣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年内不得担任证
                                   3
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
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林焕荣相关
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6、公司及许戈文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及许戈文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许戈文采取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2020〕103 号),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债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许戈文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 15 年内不得担任证
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
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许戈文相关
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7、公司及李贤兵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及李贤兵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李贤兵采取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2020〕104 号),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债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李贤兵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年内不得担任证
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
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李贤兵相关
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8、公司及何宽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及何宽华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何宽华采取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2020〕105 号),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债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何宽华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年内不得担任证
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
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何宽华相关
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4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其他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1、秦力收到《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秦力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秦力采取公开谴责、监管
谈话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2020〕107 号),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债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通过我局官方网站对你予以公开谴责。
    二、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2、欧阳西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欧阳西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欧阳西采取公开谴责、
监管谈话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20〕106 号),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
规定,我局决定:
    一、通过我局官方网站对你予以公开谴责。
    二、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3、张威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张威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张威采取监管谈话监管措
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111 号),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债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
监管谈话措施。
    4、钟辉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钟辉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钟辉采取监管谈话监管措
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5
108 号),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5、黄旭辉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黄旭辉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黄旭辉采取监管谈话监
管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109 号),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6、陈天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陈天喜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陈天喜采取监管谈话监
管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110 号),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上述人员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
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深刻汲取教训、认真反思、严格落实整改要求,并按照内部问责制度
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公司将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
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提升投资银行业务质量。公司将全面强化责任、能力和职
业操守建设,全面提升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水平。公司将严格遵循稳健经营理念,
进一步强化“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文化建设,严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的底线要求。


   特此公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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