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 2017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 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使公司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 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陈玉宇 杨兴旺 杨燚 2019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