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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达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12-15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0 年 12 月 14 日经九届董事会第 19 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
作。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刊
物或网站上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六)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七)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
要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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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前,能直接或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
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
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
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
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上述第(一)和(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
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
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七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获悉内幕信息人员不得将有
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提供未公开信息时,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
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书面承诺。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
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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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表),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
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
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
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
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
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
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等相关各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
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件,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
密预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出并购重组及定向增发等意向、拟
参与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并讨论相关方案、召开相关会议、与相关各
方洽谈、最终决策等各个环节的重要信息。公司应与参与筹划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聘请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交易对
手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
违约责任。上述各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或者公
司要求向公司告知重大事件时,应同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相
关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
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应定期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遇到可能是因为内幕信息泄漏导致的股价异动时,公司应在 2 个工作
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
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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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
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
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
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
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
等。
       第十六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
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
束。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已不能保密或已经外泄,相关机构或人员应
立即通知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向他人或他人向公司依法传递内幕信息时,公司
应将相关机构或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
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
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变更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均需按照本制度规定
的流程进行内幕信息的报备工作:
       (一)内幕信息义务人主体
       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分子公司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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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子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
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具有第一时间将内幕信息知情情况上报备案的
义务和责任;
       (二)内幕信息报告程序及义务人责任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分子公司、部门负责
人)需第一时间统计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附表),并提交证券事务部和董事会秘书。
       2.证券事务部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
事项和责任,并依据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3.在证券事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核实无
误,报送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
局进行报备。
       4.证券事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在事件发展过程中持续跟进内幕知
情人范围,并将相关内幕知情人登记表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广东证监局的要求,
在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报、半年报;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指每 10 股获送转 6 股及以
上)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
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适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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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公告前 10 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买卖公司
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披露、透露或泄露内幕信息,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
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
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内
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法违
规时,公司董事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调查内幕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情
况,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送相关监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监管
部门有关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有悖的,以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表: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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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登记表

姓名/名称*          国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知情日期*   所属单位*   职务       关系类型*   亲属关系人姓名   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知悉内幕信息内容   知悉内幕信息阶段*   登记时间*   登记人*     股东代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所属单位类别*




填写注意事项:
1.表头标记红星的为必填项,单元格格式建议设置为文本;
2.知情日期格式:YYYY-MM-DD,登记时间格式:YYYY-MM-DD HH:mm;
3.若填写多个股东代码请以半角分号“;”隔开,注意分号为半角英文字符;
4.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公司高管等直接知情人时,“关系类型”栏填“本人”,“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无需填写;
5.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直接知情人的亲属时,“关系类型”栏填相应的亲属关系,“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栏分别填高管的姓名、证件号码;
6.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7.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所属单位、关系类型、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记人、登记时间、知情人所属机
构类别等栏目都是必填的,其中证件类型、职务、关系类型、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等栏目为下拉框,请从中选择一项;
8.国籍是中国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居民身份证,国籍为中国军人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中国军人;国籍为空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国
籍为其他国家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护照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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