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水泥: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06-28
KING & W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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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接受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参加了公司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相关
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2011 年 5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1 年 5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江西万年青水泥
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上述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说明。
2011 年 6 月 28 日,本次股东大会按前述公告的时间、地点召开,并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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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所列明的议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所持(代表)股份数为 174,223,
76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4.01%。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推进子公司江西于都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 4800T/D 熟料生产
线项目建设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4、《关于增加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其中议案 3 采
取了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提出的上述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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