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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西水泥:融资租赁公告2011-09-26  

						    证券简称:江西水泥   证券代码:000789   公告编号:2011-37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2011 年 9 月 19 日,子公司江西赣州南方万年青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赣州南方万年青)和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融租赁公司)签署《租赁物件买卖合同》,赣州南方万年青将价值
壹亿零贰拾贰万贰仟叁佰捌拾肆元叁角伍分的设备作价壹亿元卖给
金融租赁公司,获得生产流动用资金。根据本次融资租赁工作的需要,
公司和租赁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金融租赁公司将购买来的设
备以壹亿圆成本出租给公司,期间为叁年。为保证金融租赁公司债权
的实现,子公司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万年
青)和金融租赁公司签署了《保证合同》。
    此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并经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1 号院北京市西苑饭店 11 号楼;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丁建平。经营
范围:融资租赁业务;吸收股东一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承
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
券,同业拆借;向金融结构借款等。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融资租赁分三个环节:

    1、租赁物的买卖:赣州南方万年青将价值壹亿零贰拾贰万贰仟
叁佰捌拾肆元叁角伍分的设备资产卖给中国外贸租赁有限公司,获得
现金人民币壹亿圆。

    2、为保证赣州南方万年青的正常生产和经营,公司以承租人身
份向金融租赁公司将该部分设备回租给赣州南方万年青继续使用。

    本次租赁的相关费用:

    租赁成本:人民币壹亿元整(小写:¥100,000,000.00 元);

    租赁利息:本次租赁租金采用浮动租金方式,在合同有效期内,
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贷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利率支付周期
每三个月一次,共分 12 期支付。

    租赁保证金:合同约定租赁保证金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小写:
¥20,000,000.00 元);

    租赁手续费:本次融资租赁手续费为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小
写:¥2,500,000.00 元)(即租赁成本的 2.5%)。

    赣州南方万年青将同时付给公司上述所支付给金融租赁公司的
相关费用以及名义价款等相关费用。租赁期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公
司应向金融租赁公司支付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名义购买租赁物。在收到
支付的名义价款后,金融租赁公司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赣州南方
万年青,并出具名义价款发票和租赁物所有权转让函。

    3、根据租赁工作的需要,南方万年青为本次租赁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融资租赁合同》编号:中贸租(2011)Z 字第 51 号

    出租人: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

    承租人: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租人”)

    1、 起租日和租赁期限:起租日为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货款之日,
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算,共 36 个月。

    2、租赁成本以及利率:成本是指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所
支付的全部货款及其相关费用,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租赁成本为人民
币壹亿元整。租金是指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的租
金,包括购买租赁物的租赁成本与基于租赁成本和租赁利率所计算的
利息(“租赁利息”)之和。租赁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至三年
(含)基准贷款利率,即 6.65%/年。

    3、租赁保证金和租赁手续费:保证金在承租人签订合同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指定账户支付贰仟万元整;手续费为承租人在本
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向出租人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人民币贰佰伍
拾万元整(即租赁成本的 2.5%)。

    4、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理:租赁期满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承
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壹万元整的名义价款购买租赁物。在收到承租人
支付的名义价款后,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或承租人
指定的第三方,并出具名义价款发票和租赁物所有权转让函。

    5、担保:对于承租人在本合同义务和责任,保证人南方万年青
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为此合同的从合同。

    6、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出租人住所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案件受理费、差旅费、合理的律师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在合同
存在部分争议的情况下,解决争议期间,双方仍应继续执行与争议无
关的合同条款。

    《租赁物件买卖合同》中贸租(2011)Z 字第 51-2 号

    买方: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

    卖方:江西赣州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

    承租人: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租人”)

    1、买方应中贸租(2011)Z 字第 51 号《融资租赁合同》(以下
简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
要求,以出租给承租人为目的,购买卖方合法所有的自有设备(以下
简称“租赁物件”)。租赁物件以本合同附件一《设备清单》(与《融
资租赁合同》附件一《设备清单》一致)为准。

    2、 购买价格、付款条件及结算方式:租赁物件的设备净值为人
民币壹亿零贰拾贰万贰仟叁佰捌拾肆元叁角伍分,买方的购买价格为
人民币壹亿元整,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条件是:《融资租赁合同》
已经生效、承租人已收到卖方交付的租赁物件、买方收到承租人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的《租赁物件接收确认单》、
《融资租赁合同》。

    3、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
差旅费、合理的律师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在合同存在部分争议的
情况下,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执行与争议无关的合同条款。

    《保证合同》     中贸租(2011)Z 字第 51-5 号
    债权人: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保证人: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1、被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签订的合同编号为中贸租(2011)Z 字第
51 号《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
债权。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

    2、保证担保的范围: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
租金、各项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3、保证方式: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
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主合同约定分期履行的,保证期间
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争议解决: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
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任何一方
可以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发生的相关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差旅费、合理的律师费等)均由败
诉方承担。在合同存在部分争议的情况下,解决争议期间,双方仍应
继续执行与争议无关的合同条款。

    五、董事会的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经 2011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批准并授权公司经营班子签署相关协议,在授权额度内根
据具体情况,选择商业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执行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
六、备查

1、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2、融资租赁合同;

3、租赁物件买卖合同;

4、保证合同。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