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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西水泥: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2012-11-13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乙 12 号天辰大厦 9 层 100020

 Add:9 F, TianChenTower,No.B12 Chaoyangmen North Street,Chao Yang District,Beijing,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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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江西水泥”)之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的精神,就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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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律师声明事项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过程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审查,包括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相关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证监许可[2012]590号文、发行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股

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有关认购人提供的认购意向书、发行人向认购人发送

的《认购邀请书》及附件、《追加认购邀请书》及附件、发行人收到的《申购报

价单》及附件、《追加认购单》及附件、履约保证金划款凭证、发行人与主承销

商共同确定的发行对象名单、发行人与各发行对象签署的《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合同》、发行人向发行对象发出的《缴款通知书》、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

合证券”、“主承销商”或“保荐机构”)签订的《承销协议》等书面材料),

及向发行人及华泰联合证券就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若干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查询。在

前述审查及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

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并保证其所提供文件资料及证言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任何遗漏或

隐瞒或误导;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文件的签署人,

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本所律师适当地见证了发行人《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的发出、

认购人《申购报价单》、《追加认购单》接收、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

及分配股数的确认、《缴款通知书》的发出过程。

    2.本所律师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

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事

实的了解和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3.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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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验资、投资决策等发表评论。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评估报告、

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但本所律师尽到一般注意义务。

    4.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发行人按证

监会的审核要求,在其为报备本次非公开发行情况之目的而向证监会报送的相关

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意见及结论。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
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向证监会报送相关文件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其他报送材料一起上报,并

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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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1、2011 年 2 月 12 日以电子邮件、书面形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公司于 2011 年 2 月 15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

了表决。

    会议应到董事 8 人,实到董事 8 人。会议审议通过了: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决议;

    (2)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决议;

    (3)《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

的决议。

    2011 年 2 月 16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刊登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2011 年 5 月 14 日以电子邮件、书面形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18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

了表决。

    会议应到董事 8 人,实到董事 8 人。会议审议通过了:

    (1)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募集资金投向的补充决议;

    (2)《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正案)》的议

案;

    (3)《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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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专项

说明》的议案;

    (5)《关于召开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2011 年 5 月 19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站刊登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2011 年 6 月 17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刊登了召开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

性公告。

    4、2011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取得了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同意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赣国资产权字
[2011]247 号批文)。

    5、公司按照会议通知时间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如期召开了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11 年 6 月 20 日;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11 年 6 月 19 日下午 15:00 至 2011

年 6 月 20 日的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的时间:2011 年 6 月 20 日的 9:30-11:30 和下午的 13:00-15: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3)关于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正案)的

议案;

    (4)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专项说明的议案;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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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聘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

了见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了《关于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6、2012年5月7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590号),核准发行人以非公

开发行方式发行不超过6500万股新股。

    7、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
议决议公告日(2011年2月16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发行价格不低于10.64元/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

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

底价进行相应调整。

    2011年5月,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并经公司2010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截止2010年12月31日总股本395,909,579股为基数,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含税),并于2011年5月17日进行除息,因此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底价相应地由不低于10.64元/股调整为10.56元/股。

    2012年5月,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并经公司2011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截止2011年12月31日总股本395,909,579股为基数,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60元(含税)。目前,公司已实施完成2011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并于2012年5月10日进行除息,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底价相应

地由不低于10.56元/股调整为10.30元/股。

    8、2012年5月30日,以电子邮件、书面形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2年6月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

决。

    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审议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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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发行及授权延期的议案》;

    (2)《关于召开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9、公司按照会议通知时间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如期召开了2012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2年6月20日;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12年6 月19日下午15:00至2012年6月20

日的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12

年 6 月 20日的9:30-11:30和下午的 13:00-15: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发行及授权延期的议案》;

    公司聘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

了见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了《关于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500万股新股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已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监会相关

规范性文件和《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发行人章程”)

的规定,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的批准和发行监管机关的核准;发行人

股东大会亦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发行数量及发行价格等事宜授权董事会根

据市场化询价的情况确定,该授权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江西水泥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其发行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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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的合规性

    1、2012年3月21日,经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申请获得通过。2012年3月22日发行人已公告该审核结果,并在公告中说明,

待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核准文件后,公司将另行公告,符合《实施

细则》第20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与华泰联合证券签订的《承销协议》,华泰联合证券担任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主承销商,以代销的方式承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39条的规定。

    3、2012年5月7日,发行人获得证监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12]590号文,该文

核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500万股新股。发行人于2012年5月8日公告该
核准情况,并公告了本次发行公司和保荐机构指定办理本次发行的负责人及其有

效联系方式,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4、2012年10月17日13:00-17:00,主承销商向2012年9月30日下午15:00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不含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表达申购意向的58名投资者以及22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含前20名股东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4家证券公司、8家保险机构投资

者(含前20名股东中的保险机构投资者)等符合《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的共计105

名投资者发出《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

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具体询价对象名单由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共同确定,

符合《实施细则》第24条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认购邀请书》已准确、完整、无误地将本次选择发

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配售数量的具体操作规则告知特定的询价对象,符

合《实施细则》第25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上述行为应视为向特定的询价对象发出

的要约邀请,符合《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

    5、经过2012年10月22日13:00-16:00集中接收报价申购,有一名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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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申购报价。报价结束后,经发行人与华泰联合证券统

计,最终有效认购资金小于本次拟募集资金的需求总量,同时有效认购量小于本

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且有效认购家数不超过10家,按照2012年10月17日发送的《认

购邀请书》的约定,对认购不足的部分进行追加认购邀请,2012年10月23日主承

销商及发行人对《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拟询价对象名单》

中的投资者进行了追加认购,均发送了《追加认购邀请书》,截止2012年10月26

日16:00前追加认购期间,有一名投资者--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申购

报价。经本所律师核验,主承销商共收到两名询价对象反馈的申购报价文件,各

询价对象反馈的申购报价文件均为有效申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确保在申购报价

期间任何工作人员未泄露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符合《实施细则》第26条的

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所有有效申购报价文件均是基于主承销商发出的《认购邀

请书》及《追加认购邀请书》做出,且符合《合同法》第 14 条关于要约的相关

规定,构成其向主承销商发出的不可撤销的正式认购要约。

    6、申购报价结束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即

为本次询价所得价格人民币 10.3 元/股,并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对象

为申购价格在 10.3 元/股的 2 名有效认购对象,其分别的认购股份数如下表所列,
符合《实施细则》第 27 条的规定: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获配数量    获配价格   获配金额    锁定期


                                            (万股)    (元/股)    (万元)


      1         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      10.3       10,300    12 个月


      2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0.00       10.3       3,090     12 个月

                                              1,300         -        13,390
                        合 计                                                     -


    7、2012年10月30日,发行人向上述2名发行对象发出《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合同》。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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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有效认购合同2份。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21条关于承诺的

相关规定,构成正式认购承诺,发行人与上述2名发行对象之间关于本次非公开

发行认购合同关系成立,符合《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

    8、根据2012年10月30日华泰联合证券向上述2名发行对象发出的《江西万年

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发行对象应将认股款项在

2012年11月1日17:00之前足额汇入主承销商指定的本次申购款项缴款专用账户。

    截至2012年11月1日17:00时,2名发行对象已将认缴股款全部汇入华泰联合
证券指定账户。2012年11月2日,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非公开

发行缴款情况进行审查验证并出具中审国际验字【2012】01020215号《验资报告》,

确认截止2012年11月1日17:00时,华泰联合证券共计收到上述2名发行对象缴纳

的认股款人民币133,900,000元。

    9、2012年11月2日,华泰联合证券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承销协议,将扣除

6,847,500元后的募集资金汇入发行人指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经中磊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2012)中磊验A字第0035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2年11月2日,发行人已收到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13,000,000元,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124,086,5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与新增注册资本差额111,086,500

元计入资本公积。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符合《实施细则》第28条第1款、第2

款的规定。

    综上核验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符合《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规定,本次发行结果亦符合证监许可[2012]590号文、2011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及发行人董事会确定的发行方案。

    本所律师亦仔细审阅了本次发行过程中的《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
请书》、《申购报价单》、《追加认购单》、《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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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合同》及《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缴款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确认该等法律文书合法有效。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的合规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为 2 名,不超过 10 名。根据本所律师对该

等发行对象资格的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属于境内注册

的企业法人,未超出证监许可[2012]590 号文及发行人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规定的发行对象范围。

    此外,根据本所律师的合理查验及华泰联合证券编制的《江西万年青水泥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发行人出具的有关确认,发行人

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询价对象之间不存在实际控制关系;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证券自营账户)未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

    为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

关规范性文件以及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取得公司临时股东

大会的批准并经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均符合中国

法律、行政法规及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有关发行结果公平、

公正。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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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经办律师(签字):

                               邓鸿成                    熊凯

   负责人(签字):

                               刘小英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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