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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西水泥: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3年8月)2013-08-07  

						                      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与投资者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形象;最大限

度获得监管部门的支持和服务;中介机构的推介和服务;广大投资者的接受

和认可;最终达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

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1 号——投资

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和公司《 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公司的股权、债权投资人和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在与投资者沟通过程中与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之间的
联系(以下统称“投资者”)。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
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是公司内部管理的
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
 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
 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 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

 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时,公司应充分
 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2、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股权文化,使投资者的投资理念更理性化;
   3、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4、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

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对市场传闻的监控,市场调查;
    7、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第三方(券商、咨询机构、行业专家)评论与推介会;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
    8、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9、建立投资者咨询与反馈信息簿 ;
    10、现场参观;

    11、路演;
    12、媒体采访和报道;
    13、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九条 《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巨
潮资讯网(http://www.ci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
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
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制定报纸

和制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来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
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
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

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
务。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是公司对外发言人,除非得
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
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
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

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1、 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2、 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3、 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4、 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5、 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
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6、 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
便投资者查寻和咨询;
    7、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
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8、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对公司进行客观、公证的报道,

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9、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
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10、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
关系;

    11、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
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12、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化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
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13、 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

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
策层参考;

    14、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
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
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2、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5、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6、有较强的协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新闻稿
件。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
证券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进行直接
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
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
情形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交流沟
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
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
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
司。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
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二个工作日
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

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交所
互动易网站(http://irm.cninfo.com.cn)刊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
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一旦出现此类

情况,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 2013 年 8 月 7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
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