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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西水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2014年6月)2014-06-10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

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另设副组长 1 人,由副总经理、负责投资经营、财务部门经理为投资评审小组

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

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 2014 年 6 月 6 日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

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