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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西水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14年6月)2014-06-10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之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职责范围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知须于会

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提名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须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查工作

及董事会授权提名委员会进行的其他相关工作,提名委员会可参照本工作制度执

行。

    本工作制度自 2014 年 6 月 6 日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

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