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年青:“14江泥01”2015年付息公告2015-09-08
股票代码:000789 股票简称:万年青 公告编码:2015-35
债券代码:112223 、112112 债券简称:14 江泥 01、12 江泥 01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14 江泥 01”2015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9 月 11 日,
凡在 2015 年 9 月 11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
次派发的利息;2015 年 9 月 11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
派发的利息。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12 日发行的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
下简称“14 江泥 0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 112223)至 2015 年 9 月 11 日将
期满 1 年。根据本公司“14 江泥 01”《公开发行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
集说明书》和《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
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4 江泥 01。
3、债券代码:112223。
4、发行规模:人民币 5 亿元。
5、票面金额:本期债券面值 100 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期。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6.85%,在存续期限内固定不变。
9、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0、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4 年 9 月 12 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
限内每年的 9 月 12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1、付息日: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9 月 12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
款项不另计利息)。
12、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3、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
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2015 年跟踪评级维持不变)。
14、债券受托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4 年 10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16、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票面利率公告》,“14 江泥 01”的票面利率为 6.85%,每手“14 江泥 01”(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8.5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
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4.8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
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1.65 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 年 9 月 11 日。
2、除息日:2015 年 9 月 14 日。
3、付息日:2015 年 9 月 14 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5 年 9 月 1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 江泥 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
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1、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2、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
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3、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
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
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兑付机构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
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京东大道 399 号万年青科技园
联系人:方真、李宝珍
咨询电话:0791-88120789
传 真:0791-88160230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峰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联系人:张高峰
电话:021-22169240
传真:021-22169234
2、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联系人:赖兴文
电话:0755-25938000
传真:0755-25987133
特此公告。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