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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甘肃电投: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炳灵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2020-12-14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电投炳灵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债转股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


       正天合书字(2020)第 268 号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 601 号商会大厦 A 座 14 层

          电话:(0931)4607222

          传真:(0931)8456612
             正 天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ZHENG         TIAN     HE     LAW     FIRM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 601 号商会大厦 A 座 14-1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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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电投炳灵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债转股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

                                                  正天合书字(2020)第 268 号

致: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吴春律师、

张亚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为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建信投资公司”)对甘肃电投炳灵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炳灵

公司” 或“标的公司”)债转股投资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债转股”)提供专

项法律服务。现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次债转股

有关的情况,根据我国现行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本次债转股

出具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引言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年第 4 号;

       5、《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6、《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财

金[2018]152 号(以下简称“《具体政策的通知》”);

       7、《关于做好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

2792 号(以下简称“《相关工作的通知》”);

       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本所律师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对炳灵公司本次债转股的法律程序及条件进行了核查,并就有关

事项向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股份公司”)作了查询

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

见。

       3、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炳灵公司本次债转股的法律程序及问

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

见;对相关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炳灵公司、能源股份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

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

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和疏漏。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说

明或其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炳灵公司本次债转股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用途。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炳灵公司本次债转股的必备法定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对炳灵公司本次债

转股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关于本次债转股的标的企业

    本次债转股的标的公司为炳灵公司。

    1、炳灵公司基本情况及股权结构

    炳 灵 公 司 成 立 于 2005 年 3 月 3 日 , 现 持 有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622923767744451R 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刘东;注册地址:甘肃省临夏

州永靖县黄河路 60 号;注册资本:64333.33 万元;经营范围:水电开发建设 发

电 售电 开发与电力相关的节能 设备 材料 技术咨询。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股东姓名或名称
                          (万元)     (万元)       比例       比例
     能源股份公司         57,900.00    57,900.00     90.00%     90.00%
 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
                          6,433.33      6,433.33     10.00%     10.00%
  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合计             64,333.33    64,333.33     100%        100%




    2、炳灵公司财务状况

    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炳灵公司总资产为 2,316,923,108.57 元,总负债

为 1,726,954,720.44 元,所有者权益为 589,968,388.13 元,总负债率为 74.54%。

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炳灵公司总资产为 2,445,171,813.25 元,总负债为

1,694,810,665.82 元,所有者权益为 750,361,147.43 元,总负债率为 69.31%。

    本所律师认为,炳灵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并且不属于禁止

市场化债转股的对象,符合《指导意见》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市场化债转

股对象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债转股的实施机构

    本次债转股的实施机构为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7 月 26 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110102MA00GH6K2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谷裕;注册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楼 16 层 1601-01 单元;注册资本:1200000

万元;经营范围:突出开展债转股及配套支持业务;依法依规面向合格社会投资

者募集资金用于实施债转股;发行金融债券,专项用于债转股;经银监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建信投资公司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

司,符合《指导意见》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要求。

三、关于本次债转股的定价及交易模式

    (一)交易定价

    经核查,本次债转股的价格以炳灵公司经评估后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

    根据《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国资发产权[2016]282 号)文件,本次债转股事宜所涉的资产评估项目尚需

报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转股的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指导意见》等相关

规定。

    (二)交易模式

    经核查,本次债转股以发股还债模式进行。

    具体为:建信投资以现金方式向炳灵公司共计投资人民币 50,000.00 万元,

其中 40,122.74 万元投资价款计入新增注册资本,本次投资后,占炳灵公司股权

比例的 38.41%,其余 9,877.26 万元投资价款计入资本公积。

    本次投资完成后,炳灵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股东姓名或名称
                     (万元)      (万元)      比例         比例
  能源股份公司       57,900.00     57,900.00    55.43%       55.43%
    建信投资         40,122.74     40,122.74    38.41%       38.41%
 中国电建集团西       6,433.33     6,433.33      6.16%        6.16%
 北勘测设计院有
     限公司
      合计         104,456.07    104,456.07     100%         100%




    建信投资的全部投资价款将由炳灵公司全部用以偿还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金

融债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转股的交易模式符合《指导意见》及《具体政策的通

知》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债转股的交易文件

    根据《公司法》、《合同法》,本次债转股须签署的交易文件主要有《增资

协议》及《股东协议》。

    (一)《增资协议》

    关于本次债转股《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对甘肃电投炳灵水电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之增资协议》应由建信投资、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能源股份公司、炳灵公司共同签署。本所律师审查了该协议的全部内容,协议包

含了新增注册资本及认缴出资方、投资价款支付、过渡期保护、违约和赔偿等相

关内容。协议内容均为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禁

止性强制性规定,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股东协议》

    关于本次债转股《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甘肃电投炳灵水电开发有

限责任公司之股东协议》应由建信投资、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能源股份公司、炳灵公司共同签署。本所律师审查了该协议的全部内容,协议包

含了章程修改和公司治理、投资保障、分红安排、退出安排、特殊权利约定、违
约和赔偿等相关内容。协议内容均为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相关

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转股须签署的交易文件《增资协议》及《股东

协议》均为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强制性

规定,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五、关于本次债转股项目的决策及批准程序

       (一)标的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转股事宜尚需标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能源股份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转股事宜尚需能源股份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三)国资主管部门批准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转股事宜尚需有权国资主管单位的批准。

六、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炳灵公司本次债转股投资项目涉及的主体、交易模式、定价

方式、协议文本等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债转股项目在履行相关的决策、审批程序后,其

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炳灵水电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债转股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赵荣春                                   吴春




                                                        张亚斌




                                                      2020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