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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盐湖股份: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9-27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竞律非诉字(2018)第 055 号



致: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王正文、陈艳琴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召开的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和要求,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根据决议内容,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登载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根据会议通知,公司决定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在青海省西宁市胜利路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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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盐湖海润酒店 5 楼 502 会议室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

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提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有

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会议议案、股权登

记日、会议登记办法等主要事项,载明了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明确载明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 14:30 在青海省西宁市胜利路 19 号盐湖海润酒店 5 楼 502

会议室如期召开。因公司董事长王兴富先生、副董事长曹大岭、覃衡德均因工作

原因未能参加本次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选举吴文好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至 2018 年 9 月 26 日进行。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26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25 日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2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股东大会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截至 2018 年 9 月 20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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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股东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

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等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共 20 人(包括现场出席 5 人,网络投票 15 人),持有和代表股份

数量 1,518,557,3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505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

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向青海省产业发展投资

基金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8,557,322 股,同意 765,338,8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805%;反对 149,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对该项议案,关联股东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

避了表决。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

情况为:同意 20,206,9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653%;反对

149,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3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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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向子公司国际贸易公司

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为 1,518,557,322 股,同意 1,518,150,2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732%;反对 407,0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

情况为:同意 19,94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002%;反对

407,0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99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8,557,322 股,

同意 1,344,631,9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8.5467%;反对 371,9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5%;弃权 173,553,462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288%。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

情况为:同意 19,984,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792%;反对

371,9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2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于见证律师签字并由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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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四林                    见证律师: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