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湖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18-10-31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青海盐湖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精神,现就公司七届十次董事会中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续聘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发表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2018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其对公司情况较为了解且能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审计公司财务
报表,出具公允、客观的审计报告,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鉴于该所能够严格执行相关审计规程和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我们同意聘任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并且同意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融资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
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交易的目的是为保证公司向金融机构
融资的顺利实施,有助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开展;公司按实际担保额 1%/年向
青海国投支付担保费,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担保费用确认标准公平、合理,不
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
联方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董春明 王孝峰 王建玲 洪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