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湖股份: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2018-12-1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青海
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股份”或“公司”)2015 年度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盐湖股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盐湖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549 号文)核准,2015 年 11 月盐湖股份非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66,884,531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8.36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 4,899,999,989.16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849,809,989.21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全部到位,已经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5]63060003 号《验资
报告》验证确认。
二、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15 年 12 月 28 日,盐湖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
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明确意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人民币 966,817,868.86 元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
截至 2018 年 12 月 10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 累计投入金 专户存储净 募集资金余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利息收入
资额 额 额(含利息)
1、150 万吨/年钾肥
270,000.00 120,071.69 1,512.52 151,440.83
扩能改造工程项目
2、30 万吨/年钾碱
110,000.00 108,270.24 192.6 1,922.36
项目
3、补充流资金 105,100.00 105,100.00 0.00 0.00
合计 485,100.00 333,441.93 1,705.12 153,363.19
注:上表的募集资金余额中包含了 2017 年 12 月公司暂时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 70,000 万元。
三、公司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7 年 12 月 15 日,盐湖股份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为最大限度提
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 70,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
超过 12 个月。
2018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70,000 万元全部归
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四、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安排,公司目前有部分募集资金闲置,在保证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结合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情况,最大限度地
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缓解经营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公司拟使用募集资
金余额 70,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后公司将以
自有资金归还到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承诺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
不会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投
资。本次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或募投项目实施进度超出预计需用
资金时,公司及时将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确保不
影响募投项目进展。因此,本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与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
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盐湖股份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缓解公司流动资金不足的现状,不
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过十二个月,
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之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明确意见,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盐湖股
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之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永青 李 斌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