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客观的 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七届十二次 董事会中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本次财务资助对象为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盐湖海纳 股权 97.7%,根据公司运营情况,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向盐湖 海纳提供财务资助,履行连带担保责任,维持盐湖股份整体信用体系并保证了必 要的生产经营资金,为盐湖海纳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因此,本次财务资助程序合法、合规,并采取了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基 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向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独立董事: 洪 乐 王建玲 董春明 王孝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