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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盐湖: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07-30  

						证券代码:000792           证券简称:*ST盐湖           公告编号:2020-081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
2019 年 11 月 2 日、2019 年 12 月 25 日披露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
湖镁业”)7 家股东与公司存在股权转让纠纷案的进展情况。(内容详见巨潮资讯
网和《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56;《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8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9-109)近日,公司收到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
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原告 1:青岛乾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宁夏路 306
号,法定代表人:杨丰俊。
    原告 2:上海镁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鞍山路 5 号第 13
层 1308-8 室,法定代表人:赵月圆。
    原告 3:广东西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
3 号北明软件大楼 506 房,法定代表人:周伟。
    原告 4:青海嘉通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西宁(国家级)
经济技术开发区泉景路 1 号,法定代表人:宋科。
    原告 5:山西易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文水县孝义镇,法定代表
人:张甫纯。
    原告 6:陕西富田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 99
号,法定代表人:崔宏。
    原告 7:浙江海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纳贤街
6 号 4 幢 5 层,法定代表人:陈海贤。
       (二)原告提出的基本事由
       公司与以上 7 家原告均为盐湖镁业股东,2011 年 6 月 11 日,以上原告投资
者与公司、盐湖镁业签订《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简称“投
资协议”)。投资协议约定:盐湖镁业金属镁一体化项目建设总投资 200 亿元,建
设期 3 年。原告等投资者还与被告签订了《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章程》。该章
程明确约定,盐湖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对外投资、处置重
大资产等重大事项的决议,除被告外,必须由原告等小股东的表决权中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后因盐湖镁业金属镁一体化项目投资额严重超概, 项目未达到预期
效果,致使原告等小股东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基于以上理由,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原告向海西中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公司向青岛乾恒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赔偿经济损失 30,851,889 元;
       2、请求判令公司向上海镁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赔偿经济损失 97,692,981 元;
       3 、 请 求 判 令 公 司向 广 东 西 域 投资 管 理 有 限公 司 支 付 赔 偿经 济 损 失
75,173,846 元;
       4 、 请 求 判 令 公 司向 青 海 嘉 通 伟业 工 贸 有 限公 司 支 付 赔 偿经 济 损 失
60,140,218 元;
       5、请求判令公司向山西易联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赔偿经济损失 54,590,432 元;
       6、请求判令公司向陕西富田农资有限公司支付赔偿经济损失 45,590,175 元;
       7 、 请 求 判 令 公 司向 浙 江 海 虹 控股 集 团 有 限公 司 支 付 赔 偿经 济 损 失
19,158,795 元;
       以上第 1 至 7 项诉讼请求标的金额合计为 383,198,336 元。
       8、请求判令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法院判决情况
       (一)确认青岛乾恒投资有限公司对公司享有破产普通债权 29,465,237 元;
       (二)确认上海镁泰实业有限公司对公司享有破产普通债权 97,094,353 元;
       (三)确认广东西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享有破产普通债权 73,595,844
元;
       (四)确认青海嘉通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对公司享有破产普通债权 56,709,139
元;
       (五)确认山西易联投资有限公司对公司享有破产普通债权 54,195,036 元;
       (六)确认陕西富田农资有限公司对公司享有破产普通债权 45,210,612 元;
       (七)确认浙江海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享有破产普通债权 18,967,739
元;
       以上第一至七项法院判决标的金额合计为 375,237,960 元。
       (八)驳回原告青岛乾恒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镁泰实业有限公司、广东西
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嘉通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山西易联投资有限公司、陕
西富田农资有限公司、浙江海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案件受理费 2,012,313 元,由公司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前期公司已将公司需承担的盐湖镁业以上 7 家股东对盐湖镁业的出资本金
及对应利息计入 2019 年度预计负债,本次诉讼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
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