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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盐湖: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理财管理制度2021-04-29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 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八届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青海盐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

公司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

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

托公司等机构进行投资理财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

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

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应当选择

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

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预期收益率原则上必须

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兼顾与相关金融机构合作

关系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符合公司的经营需要和长远规划。

       第六条 委托理财资金的来源应是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

挪用募集资金,不得运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国家专项补助的资

金进行委托理财,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

金。

       第七条   本制度仅适用于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

序:

       年度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百分之

五以下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后净资产百分之五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实施工作授

权公司经营层。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 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且公司任一时点购买理财产品总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购买的

理财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性高,低风险或稳健型理财产品;
     2、流动性好,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购置

前需充分考虑公司营运资金,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
日常流动资金需求。
     3、原则上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

金公司、信托公司,除此以外选择其他金融机构的作为发行主体

的,应当经董事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4、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

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产品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主要

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事项

进行考察,对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

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

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

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三)完成上述(一)、(二)项后,根据相关材料提报公司

经营层审批。

    (四)公司经营层审批通过后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
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五)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受托金融

机构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主管副总裁、董事

长乃至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

司损失;负责至少每月与受托金融机构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

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六)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负责按月提取相关理财业务产

生的利息收益,以符合有关会计核算原则;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

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七)在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相关金融机构及时催收理

财本金和利息。

   (八)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登记内容分为两

部分:董事会授权所做的理财产品,应按逐笔业务登记台账;股

东大会授权所做的理财产品,应按授权情况分金融机构进行跟踪

登记。

    (九)负责及时将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

正本、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公司财务部在每次与委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向董事会

办公室提供合同审批表、理财协议、委托方营业执照、金融许可
证等复印件及内部联络函。

    每个自然月结束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主管副总裁、

董事会办公室、审计与风险控制部报告截至本月末《前十二个月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情况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十二个月委

托理财明细,说明委托理财金额、理财期限、预期年化收益率、

已履行的决策程序、损益情况等。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

明确资金业务相关岗位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不相容岗位应互

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与风险控制部进行日常

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情况、进展情况、盈亏情况、

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发现亏损达到本

金的 10%以上,应及时上报公司经营层,决策后进行后续处理。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

事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由

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 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

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

公司的相关委托理财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

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

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部提

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

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