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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盐湖:关于公司恢复上市补充材料相关问题的进一步补充说明2021-07-24  

                        证券代码:000792                 证券简称:*ST 盐湖               公告编号:2021-062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恢复上市补充材料相关问题的进一步补充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社保账户共用问题


    (一)基本情况


    盐湖镁业自成立至今未申请设立独立的社保账户,共用盐湖股份的社保账户,即
盐湖镁业通过盐湖股份的社保账户缴纳其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海纳化工自成立至今
未申请设立独立的社保账户,海纳化工职工共用盐湖股份与新域资管的社保账户,即
海纳化工通过盐湖股份与新域资管的社保账户缴纳其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2019 年盐
湖股份实施司法重整后,盐湖镁业和海纳化工不再是盐湖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根据当地社保机构要求,盐湖镁业和海纳化工需在缴清其历史拖欠社保费用才能设立
其独立的社保账户,目前由于盐湖镁业和海纳化工目前仍处于司法重整程序中,历史
拖欠社保费用尚未缴清,导致公司及子公司新域资管目前仍与盐湖镁业职工及海纳化
工职工共用社保账户,同时公司存在为盐湖镁业与海纳化工代垫部分社保费用的情形。
针对共用盐湖股份的社保账户问题,盐湖镁业与海纳化工已作出相关承诺。(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恢复上市相关事项的相关承诺》)


    (二)对公司未来财务报表、生产经营的潜在影响的分析


    1.假设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破产清算,盐湖股份为其代垫的社会保险费用在其破产
程序中为优先受偿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
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
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
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
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破产程序中,欠缴的社保保险费用为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
偿的债权。公司及新域资管为盐湖镁业及海纳化工代垫的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已得到其
管理人回复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上述债务
属于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期间因继续履行合同及继续营业而产生的共益债务,应
以盐湖镁业及海纳化工的财产随时清偿。因此,盐湖镁业、海纳化工欠缴的社会保险
费用在其破产重整程序中不能得到清偿的风险较低。


    2.假设盐湖镁业、海纳化工将来未及时缴纳其应缴纳的社保费用,盐湖股份不会使
用自有资金为其代垫,盐湖股份在法律上也没有为其代垫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如前所述,盐湖镁业、海纳化工历史上存在共用盐湖股份、新域资管社保账户的
情况,但是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的员工系与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签署劳动合同并成立
劳动关系,未与盐湖股份签署劳动合同,与盐湖股份亦不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已于 2021 年制定相应规范措施,明确要求在盐湖镁业、海纳化工尚未设立独
立的社保账户之前,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的社保费用必须先由其支付给公司,然后由
公司支付给社保机构。未来如果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导致无法支
付社保费用,根据盐湖股份制定的规范措施,盐湖股份亦不会为盐湖镁业、海纳化工
代垫社保费用,不会因此导致资金占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
务主体为与员工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由于盐湖股份并不是盐湖镁业、海纳化工员
工的用人单位,故盐湖股份并没有替该等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


    二、关于在元品化工工作的人员问题


    (一)基本情况


    盐湖股份存在安排原盐湖股份化工分公司员工在关联方元品化工工作的情形,涉
及员工人数约 2,500 人左右。盐湖股份在破产重整中将其持有的原盐湖股份化工分公司
资产全部转让给汇信公司,盐湖股份管理人(甲方)与汇信公司(乙方)2020 年 1 月
签署的《资产收购协议》之“第四条 标的资产交割安排”之第 4.5 条约定,“甲方就盐湖
股份化工分公司实物资产的交割应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方能视为完成:(1)实物资
产交付完成;(2)生产资质、证照、产权等变更或重新办理完毕;以及(3)盐湖股
份化工分公司员工已妥善安置。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完成为过渡期,甲方应确保
盐湖股份化工分公司在过渡期内生产正常,不停产和减产。”同时,针对员工安置问题
公司已作出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恢
复上市相关事项的相关承诺》)


       由于盐湖股份化工分公司涉及员工较多(约 2,500 人),职工安置工作较为复杂,
故《资产收购协议》第 4.5 条约定的第(3)项条件目前尚未完成;按照《资产收购协
议》的上述约定以及公司与汇信公司的协商,在盐湖股份化工分公司员工妥善安置之
前的过渡期间,盐湖股份有义务确保原盐湖股份化工分公司相关资产在出售后生产正
常、不停产和减产,盐湖股份同意协调原盐湖股份化工分公司员工(约 2,500 人)在元
品化工工作,保障元品化工在过渡期间的正常生产经营;鉴于完成职工安置工作所需
的时间超出预期,经盐湖股份与汇信公司、元品化工协商,为了使职工安置工作顺利
完成,确保职工队伍的稳定,双方同意延长原盐湖股份化工分公司员工的安置时间,
在员工安置工作完成前的过渡期间,该等员工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暂时不变,由盐
湖股份安排该等员工在元品化工工作,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由元
品化工承担。


       (二)对公司未来财务报表、生产经营的潜在影响的分析


       1.公司已就员工安置事项充分计提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元品化工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无法承接上述约 2,500 名员工的劳动关系,且无
法继续向盐湖股份支付上述员工的工资、社保、公积金等费用,为控制盐湖股份因此
遭受的经济方面的损失,盐湖股份需要与安排在元品化工工作的上述员工解除劳动关
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盐湖股
份需要依法向上述约 2,500 名员工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盐湖股份已对前述经济补偿金
进行了充分测算并已在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已就与上述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事项计提了相
应的经济补偿金 20,358.43 万元,故将来盐湖股份实际与上述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需
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已在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中进行了相应的减值准备,不会对公
司财务状况及未来业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在实际与上述约 2,500 名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操作过程中,可能需要一
定的时间,在这期间仍需要向该等员工支付职工薪酬。根据以上人员目前每月平均工
资总额计算,公司在解除以上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内,大约每月需增加支付约 2,670.67
万元的职工薪酬,以上金额约占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约 1.31%,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未来业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公司将为有意愿继续留在公司工作的员工提供工作岗位


    鉴于上述约 2,500 名员工中大部分员工具备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与能力,对于盐湖
股份未来钾、锂板块新建项目装置的生产经营发展具有较高的契合度,因此在未来上
述员工的安置工作中,公司将充分尊重该等员工的意愿,对于愿意继续留在公司工作
的员工,公司将根据自身业务需求以及职工的具体情况,为其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
实现专业人才的内部消化。


    三、盐湖镁业、海纳化工对公司的共益债务问题


    1、基本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盐湖镁业、海纳化工重整后形成的盐湖股份对盐湖镁业、
海纳化工的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合计 98,367.46 万元,该等款项按照《企业破产法》
的相关规定属于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破产重整中的共益债务,其中,公司对盐湖镁业
的共益债务为 90,422.82 万元,对海纳化工的共益债务为 7,944.64 万元,该等共益债务
金额已得到盐湖镁业管理人、海纳化工管理人的书面确认。


    针对盐湖镁业、海纳化工对公司的共益债务问题,盐湖镁业与海纳化工已对共益
债务还款事项作出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
公司恢复上市相关事项的相关承诺》)
    2、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经营情况介绍


    根据盐湖镁业提供的截止 2021 年 6 月的财务报表显示,盐湖镁业实现利润总额亏
损 8.59 亿元,其中折旧金额 8.06 亿元,扣除折旧因素后实现利润总额亏损 0.53 亿元,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0..44 亿元。


    根据海纳化工提供的截止 2021 年 6 月的财务报表显示,海纳化工实现利润总额亏
损 1.25 亿元,其中折旧金额 2.12 亿元,扣除折旧因素后实现利润总额盈利 0.87 亿元,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0.01 亿元。


    综上所述,盐湖镁业、海纳化工进入重整程序以来,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监督
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生产经营工作稳步推进。截至目前,盐湖镁业、海纳化
工均经营状况已明显好转,折旧、利息等费用持续减少,并且其主要化工产品近期市
场逐渐回暖、部分产品价格创历史新高,公司盈利能力不断加强,现金流量已完全可
以满足自身经营需求,完全有能力承担相应的社保费用、人员工资,未来不存在经营
状况恶化无法经营的情形。


    2、对公司未来财务报表、生产经营的潜在影响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共益债务具有法定优先性,应以债务
人财产随时清偿。根据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对盐湖镁
业、海纳化工假定在 2020 年 10 月 16 日破产清算条件下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盐
湖镁业、海纳化工清算状态下的资产足以覆盖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公司结合共益债
在破产财产中具有优先清偿性,盐湖镁业与海纳化工在破产重整期间,其重整时间进
程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且面临资金时间价值的损失风险等综合考虑,公司基于谨慎
性原则对盐湖镁业、海纳化工前述款项按照 5%比例计提。盐湖镁业、海纳化工已分别
出具关于对公司共益债务的书面还款计划。公司预计对盐湖镁业、海纳化工依法纳入
的共益债务在未来可以全额收回。


    综上,公司对盐湖镁业、海纳化工共益债计提较充分,且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经
营逐渐向好并恢复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生产经营、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鉴于盐湖镁业、海纳化工共益债偿还未来仍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
注意风险。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