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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盐湖股份: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08-11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水平,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保证监事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

《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特设

立监事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规则。

    第二条 监督委员会是监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评定监事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使

监督职权,监督检查公司财务,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合法合规性,

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的相关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七名监事组成,其中至少应当有

一名职工监事。

    第四条 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股东监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及监督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督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监事,由监事会根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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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规则第三、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是监督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

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工作。做好监督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评定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报告;

    (二)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

合公司实际的发展战略;

    (三)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

内部控制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情况,全面风险管理治理架构的

建立和完善情况;

    (四)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制订和修订公司监事会对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评价办法,并提交监事会审议;

依照公司监事会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评价

办法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对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

成员的履职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提交监事会审议;

    (五)监督检查董事会召集程序、会议通知方式、出席人数、

表决方式、会议记录、决议签署等程序合法合规情况,监督检查

董事会决议内容合法合规情况;

    (六)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解聘、续聘合规性,聘用

条款和酬金的公允性,以及外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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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公司监事会提出建议;

    (七)接到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拟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

行为的调查方案及起诉方案;必要时,可向公司监事会建议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八)对涉嫌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九)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监督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监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监事会审议决定。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

实施。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召开监督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提供的下列报告进行

评议: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对董事会

与管理层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建

立全面风险管理治理架构和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情况的评价报告;

对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评价;专项审计报告;

    (三)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监督委员会于会议召开至少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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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人员可列席监督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监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七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

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

该委员应尽快向提,监督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十九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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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

    公司监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

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

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

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

员回避后监督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

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等

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监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

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公司监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监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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