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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盐湖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8-11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

独立行使监督权,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股东权益、

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要求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

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

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或会计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工

作经验,以及独立、有效履职所需的判断、监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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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

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及被中国证监

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

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

相关监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

现本条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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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

的,其投票无效。

    第六条 监事分为职工监事、股东监事和其他监事。

    第七条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表决产生。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选举一位监事,或选举两名以上监事但不能实行累积投票制的,

每位监事候选人应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八条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

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职工代表的

劳动合同在监事任期内到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结束。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监事履行

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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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利益,不得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十一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

状况的知情权;

    (二)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

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三)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议表册进行

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

会报告;

    (四)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五)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

会议;

    (六)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

的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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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

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

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也不

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

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六条 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如因

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

监事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向公司工会提

议尽快召集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

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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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

    第十八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其因擅自离职给公司造

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9 名监事组成,其中 6 名由股

东大会选举或更换,3 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的人

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独

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监督

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公司监事应由至少一名具有会计专

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设副主席 1 名。以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为了提高监事会处理日常事务的

能力,公司设立监事会办公室,在监事会主席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对监事会负责。

    在监事会下设监督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贯彻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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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检查公司财务,包括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相

关资料,检查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利润分配等情况,

对公司重大风险、重大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三)检查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经营效益、利润分

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

络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定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惩处和罢免的建议;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

提出奖惩的建议;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八)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议案;

    (九)监事会需每年向股东大会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报告

应详细说明监事会在当年度的工作情况、公司财务及经营管理情

况评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表现评价、对公司存在

问题的处理建议;

    (十)监事会在监督检查或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公司经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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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股东权

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向股东

提出专项报告,实行一事一报制度;

    (十一)对公司重大事项形成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应依据

股东要求及时进行审核并向股东提交审核报告;

    (十二)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十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四)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法律专业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交办的其他

事项。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

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报告;

    (四)审定、签署监事会的决议、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提出监事会经费的预算,并审批监事会经费开支;

    (六)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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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由监事会副主席履行职务,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

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

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

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层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董事会应召开但逾期

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可以提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 5 人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即 9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提交有关公司

过去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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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每年进行一次财务检查,必要时可到控

股子公司进行检查、访谈,全面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也可聘

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公司审计部门给与帮助。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组织监事进行政策法规、业务学习、

组织培训等活动,不断地提高监事的素质和监督能力。

    第三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和参加对外会议、培训、聘

请会计事务所帮助检查工作所需支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及召开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根据需

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

送达全体监事。临时会议可以以通讯、传真、专人送达等方式于

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各位监事。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

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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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所代表可以列席监事

会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权列席公司监事会人员

可以列席监事会。但列席人员没有投票权。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

所关注的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对相关董事、总裁、财务负责人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被邀请参加监事会会议人员应参加

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

出监督意见;

    (二)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

意见;

    (四)对董事会决策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各种融资

等提出意见;

    (五)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

见;

    (六)对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

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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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

单提交股东大会;

    (八)检查公司劳动工资计划、职工福利待遇等是否侵犯职

工合法利益;

    (九)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监事会会议采取举手表决

方式或者以书面表决等方式。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先由每个监事充分发

表意见,再进行表决。实行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表决同意、

反对和弃权。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经

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四十条   监事会审议财务工作时,应先听取财务负责人的

汇报,并就相关问题向财务负责人或其他财务人员进行质询。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对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议

案进行审议时,应当充分考虑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

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

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监事会应当要求

董事会聘请中介机构完成有关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

个工作日将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提交给

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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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审议涉及增资、减资、合并等事项时,

应充分考虑到所议事项对公司及股东的影响,并就方式、价格、

数量、程序等向有关人员进行质询。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审议年度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预案时,

应重点审查年度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利润分配的预

案是否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发展与股东现实利益之间关系。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审议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管人员的

行为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时,应先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然后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

时,可以通知提案人或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到会,就与会监事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充分关注关

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理性,并就该项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和其

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作出决议 。

    第四十七条   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

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及时终止。

    第四十八条 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

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监事会主席提议,可以暂不进行表决,

并组成专门的工作组进一步考察,提出考察报告交付下次监事会

会议审议。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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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五十条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任何监事或与其有直接

利害关系时,该监事应该向监事会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和放弃

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监事,应计入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

但不计入监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监事人数内。监事会会议记录应

注明该监事不投票表决的原因。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

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表决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14/15
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十四条 会议结束后,出席会议监事应在会议纪录或决

议上签字。监事不在会议记录、纪要、决议上签字,视同不履行

监事职责。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如果出现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

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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