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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盐湖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2-08-25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青海
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
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青海盐湖工业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
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其他方式):
经营性资金占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
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有偿或无偿
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
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二章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
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预付投资
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第五条 除本章第四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
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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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
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
行相应的审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程序后,才能与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等环节产生的关联交
易行为。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长效机制。
    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
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
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非经营性占用,防范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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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
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
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
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
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
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
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
行为,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凡不
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依法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
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在董事会对相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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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
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
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
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四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
抵债”或者“以资抵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
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
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
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
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
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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