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闻传媒:关于新疆华商盈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进展公告2018-05-23
证券代码:000793 证券简称:华闻传媒 公告编号:2018-057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华商盈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参与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12 日、4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
于新疆华商盈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33)、《关于新疆华商盈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参与
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8-037)。现对以
上公告中有关新疆华商盈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盈通”)
参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华商盈通参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主体
为了方便本次投资及后续管理工作,华商盈通通过新设立的全资
子公司拉萨悦胜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悦胜”)参与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拉萨悦胜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拉萨悦胜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309 室
注册资本:2,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翟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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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18 年 5 月 9 日
经营期限:2018 年 5 月 9 日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5W5007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管理(不含公募基金。不得参与发起或管理
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不得从事证券、期货类
投资。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公
开交易证券类投资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不得经营金融产品、理财产
品和相关衍生业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
市场调研(不含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会展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
股东及出资情况:华商盈通出资 2,000.00 万元,持有其 100%股
权。
二、本次拟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本次拟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已获得核准名称为北京磐聿企业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其中拉萨悦胜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 30,000.00 万元;
上海镕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镕聿”)作为普通合伙人
出资 100.00 万元。
三、《北京磐聿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的主要
内容
拉萨悦胜与上海镕聿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签署的《北京磐聿企业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伙目的
合伙企业的目的为,根据本协议约定从事投资业务,通过获得、
持有及处置投资组合公司,为合伙人获取长期投资回报。
(二)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的期限为长期,其中,缴款期限为自首期出资日起满三
年之日止,可以根据双方一致意见延长。尽管有上述约定,在有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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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人的认缴出资已全部缴付完毕后,有限合伙人可随时以书面形式向
合伙企业发出停止投资积极变现的通知。合伙企业收到通知后,合伙
企业应积极配合处置标的资产,将可分配现金向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
缴款期限届满且认缴出资已全部缴清(根据协议约定无需实际缴
付的出资除外)后,合伙企业按照标的资产正常退出程序陆续退出。
(三)出资额
各合伙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
普通合伙人认缴合伙企业出资人民币 100.00 万元。
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30,000.00 万元。
有限合伙人应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缴付出资通知(以下称“缴
付出资通知”)的要求缴付出资。缴付出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列
明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信息并于其所载明的该期出资的出资日之前至
少十个工作日送达有限合伙人。缴款期限可根据本协议(关键人士事
件)约定提前终止。
尽管有本协议其他约定:普通合伙人将不会就其认缴出资额参与
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或分担合伙企业的合伙费用,除非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定另有要求,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无需实际缴付。如该等认缴
出资额因任何原因被实际缴付,则在适用本协议收益分配约定之前,
可分配现金应首先向普通合伙人分配以使普通合伙人收回该部分实缴
出资额。
(四)投资策略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在此同意,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
资应按照如下约定使用:
人民币 1.50 亿元用于投资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方发起管理的磐茂
(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人民币 1.00 亿元用于投资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方发起管理的磐信
(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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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0.50 亿元用于投资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方发起管理的珠海
镕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在商业合理原则下,合伙企业应将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
现金资产以存放银行、购买国债、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及其他有
回购保障或者担保充足的短期资金拆借或者优先级出资或普通合伙人
独立决定的其他方式(“临时投资”)进行管理。
(五)循环投资
受限于本协议投资策略调整的约定,在合伙企业期限内,普通合
伙人可独立决定将合伙企业来自项目投资及临时投资的全部或部分可
分配现金再次用于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投资(以下称“循环投资”);尽
管有上述约定,在缴付期限届满且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已全部缴付
完毕后,有限合伙人可随时以书面形式向合伙企业发出停止投资的通
知。合伙企业收到通知后,合伙企业应将可分配现金按照本协议的约
定分配给有限合伙人,不再进行循环投资。
(六)合伙费用
与合伙企业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对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收益或资产、合伙企业交
易和运作所收取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费用由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财产支付,在所有有限合伙人之
间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分摊。如合伙企业的可用现金不足以支付合伙费
用而由普通合伙人垫付,合伙企业应在有可用现金时返还给普通合伙
人,并且普通合伙人有权要求合伙企业就垫付款项按照同期银行贷款
利率支付合理的资金占用成本。
(七)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因项目投资取得的现金收入及其他收入,扣除相关税费、
应付或普通合伙人合理备付的合伙费用以及按照上述“合伙费用条款”
的约定返还普通合伙人垫付的合伙费用后可供分配的部分,除按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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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用于循环投资外,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
配。
(八)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因对目标项目投资产生的亏损在各有限合伙人之间按照
认缴出资比例分担,其他亏损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按实缴出资比例分担。
(九)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普通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其持
有的合伙权益,或者合伙人另行达成协议,否则合伙企业不接纳其他
普通合伙人入伙。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或者合伙人另行达成协
议,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
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不得退伙。
(十)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十一)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为:系合伙企业之普通
合伙人。本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即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本合伙企业成立时的普通合伙人为上海镕聿,全体合伙人通过签
署本协议选定上海镕聿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为
实现合伙企业之目的,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
控制、运营、决策的权力全部排它性地归属于普通合伙人,由其直接
行使或通过其选定的代理人行使。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普通合伙人有权以合伙企业之名义,在其
自主判断为必须、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况下,为合伙企业缔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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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合伙企业之财产,以实现合伙企
业之经营宗旨和目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作为普通
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所拥有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1)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
(2)代表合伙企业取得、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资产;
(3)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有限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
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4)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
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5)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6)订立与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
(7)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并代表合伙企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
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
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
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8)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9)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维护或争取
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10)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文件。
全体合伙人在此特别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依照本协议还可对下列
事项拥有独立决定权:
(1)决定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决定改变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
(3)按照协议约定决定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4)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批准有限合伙人的权益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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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合伙企业之正常经营活动范围内决定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
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但本款的权
利仅限于普通合伙人为实现本合伙企业的目的而合理转让和处分合伙
企业财产的权利;
(7)本协议约定可由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以书面通知合伙企业的方式委派其执行事务合
伙人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独立
执行合伙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约定。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书面通知合伙企业的方式更换其委派的执行
事务合伙人代表,更换时应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十三)管理人的委任及其职责
普通合伙人可安排合伙企业聘任普通合伙人指定的管理人(“管
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和行政事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投资架构安排的建议;
(2)协助进行投资条款的谈判及完成投资;
(3)向普通合伙人提供有关投资退出及资产处置的建议;
(4)协助处理合伙企业的政府审批、登记、备案等事务;
(5)协助准备实施、管理及退出投资相关的文件。
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与管理人就前述项下的服务签订管
理协议,该等管理协议中涉及的与合伙企业的管理或运营相关的约定
应与本协议实质一致,且不得为合伙企业或合伙人施加本协议以外的
义务。普通合伙人应在其权力范围内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管理人遵
守本协议明确规定为管理人之义务的义务。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内,
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更换管理人。
(十四)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的职能及表决机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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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协议有关(关键人士事件)约定,经有限合伙人一致同
意,批准关键人士的替代方案;
(2)根据协议有关(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和更换)约定,经有
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除名普通合伙人;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意,决定更换普通合伙人;
(3)根据协议有关(合伙权益转让)约定,经有限合伙人一致同
意,批准普通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
(4)根据协议有关(出质禁止)约定,经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
批准普通合伙人出质其持有的合伙权益;
(5)根据协议有关(修改协议)约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
定本协议的修改;因本协议明确授权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的事项而需
修改本协议的,普通合伙人亦有权独立决定相应修改本协议;
(6)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普通合伙人提交合伙人会议讨
论的其他事宜。
(十五)违约责任
如普通合伙人因故意不当或重大过失而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普
通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有限合伙人未能按照缴付出资通知的要求缴付实缴资本,则该
有限合伙人除应缴付其应缴实缴资本外,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要求该
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支付自相应的出资日之次日起至(1)其实际支
付之日或(2)其依下述约定被认定为“违约合伙人”之日(二者中较
早的一日)期间其应缴实缴资本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的滞纳
金。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要求该有限合伙人就因其违约行为给合伙企
业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合伙
企业因未能按期履行投资义务、支付费用和偿还债务而对第三方承担
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所受到的损失;(2)合伙企业向该有限合伙人追
索赔偿金、滞纳金等所发生的仲裁等司法程序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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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从该有限合伙人未来可分配现金中直接
扣除本款规定的赔偿金、滞纳金。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向该有限合伙
人发出催缴通知,如该有限合伙人未能在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催缴通
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其应缴实缴资本,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认定该有
限合伙人为“违约合伙人”。如有限合伙人在任何时间通知执行事务
合伙人其无法在出资日之前向合伙企业缴付相应实缴资本,则执行事
务合伙人可立即认定该有限合伙人为“违约合伙人”,并就该等认定
书面通知该有限合伙人。
(十六)利益冲突
合伙企业存续期内,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方自行或与他人合作经
营与本合伙企业不同的其他业务不应因普通合伙人参与本合伙企业而
受到任何限制,普通合伙人所从事的其他业务亦不构成与合伙企业相
竞争的业务。
(十七)关联交易
如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方或前述实体管理的其他投资
实体(“关联基金”)之间进行交易,该等关联交易由普通合伙人本
着诚实信用及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独立确定交易价格并作出投资
决策。
本协议项下的“关联方”,指对于任何人而言,包括受该等人士
控制的人,控制该等人士的人以及与该等人士共同受控制于同一人的
人;但,合伙企业、关联基金各自的投资组合,不应仅因接受了合伙
企业、关联基金的投资而被视为本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的关联方。
此处的“控制”是指一方支配另一方主要商业行为或个人活动的权力,
这种权力的形成可以是基于股权、投票权以及控制权协议而形成的可
能导致利益转移的关系。
(十八)生效条款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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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一)拉萨悦胜营业执照;
(二)北京磐聿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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