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3 证券简称:华闻传媒 公告编号:2019-016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闻传 媒”)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 第 50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根据要求,公司对《关注函》中 所提问题逐项进行核查并请受托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对相关 问题进行核查。现就《关注函》所提问题及相关回复公告如下: 问题: 你公司 2019 年 3 月 16 日披露《关于拟出售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公告》称,你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鸿立股权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立”)和你公司控制的上海鸿立华享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鸿立华享”)拟出售其持有的江 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507,以下简称“振 江股份”)股份合计不超过 7,684,884 股,约占振江股份总股本的 6%。 公告显示,上海鸿立所持的振江股份 13,024,840 股,是 2012 年 4 月以来以现金 3,078 万元投资所获得的;鸿立华享所持的振江股份 -1- 6,340,085 股,是 2015 年 4 月以来以现金 2,925 万元投资所获得的。 截至前述公告日,振江股份收盘价为 26.39 元/股。我部据前述披露 信息初步测算,你公司拟出售不超过 7,684,884 股振江股份股票所对 应市值约为 20,280.44 万元,出售资产所获得的投资收益预计将超过 你公司 2017 年度合并报表净利润 27,710.49 万元的 50%,但你公司 未将该项资产出售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此项交易的审议程序,你公司在公告中表示:根据你公司、 上海鸿立与拉萨鸿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鸿新”)签 署的《委托管理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及鸿立华享与拉萨鸿新签署 的《委托管理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有关约定,拉萨鸿新应在上海鸿 立、鸿立华享所持已上市项目公司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根据中国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公司和上海鸿立、鸿立华享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在法 律法规所允许的期限内尽快出售所有已解除限售的股份。据此,你公 司认为本次资产出售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认真核实以下事项并予以说明: 1.请你公司说明此项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并列明计算依据。 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本次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情况 针对受托方拉萨鸿新提出的关于上海鸿立、鸿立华享作为一致行 动人拟出售其持有的振江股份合计不超过 7,684,884 股股份之事项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经公司书面向拉萨鸿新确认,拉萨鸿新发 来《关于拟出售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情况的回函》, 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复,进一步明确本次减持计划为“本次减持计划 出售上海鸿立持有的振江股份不超过振江股份总股本的 6%、即不超 过 7,684,884 股股份;鸿立华享暂不减持。” -2- 经测算,上海鸿立计划减持振江股份 7,684,884 股股份预计产生 的利润及计算依据列示如下: (一)收入 如按照振江股份出售价格 26.39 元/股(2019 年 3 月 15 日收盘 价)计算,出售 7,684,884 股,预计股份出售收入为 20,280.41 万元。 (二)成本 2012 年 4 月上海鸿立持有振江股份股份数为 13,024,840 股,初 始投资成本为 3,078.00 万元,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上海鸿立持有的振江股份 13,024,840 股股 份的初始投资成本为 3,078.00 万元、按权益法核算已确认的损益调 整为 5,928.14 万元、其他权益变动为 7,293.00 万元,按出售 7,684,884 股计算应分摊的初始投资成本为 1,816.07 万元、按权益 法 核 算 已 确 认 的 损 益 调 整 为 3,497.71 万 元 、 其 他 权 益 变 动 为 4,303.00 万元。 (三)投资收益 其他权益变动增加的资本公积,在股权处置时转入投资收益,按 出售部分相应比例计算应转入投资收益 4,303.00 万元。为此,本次 交易产生的投资收益约为 14,966.63 万元。 (四)利润 上海鸿立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上海鸿立 2014—2018 年按规 定进行纳税调整后均不存在应弥补亏损的情况,按 25%扣除所得税后, 本次交易预计产生的净利润约 11,224.97 万元,预计占公司 2017 年 度合并报表净利润 27,710.49 万元的 40.51%。 二、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核查意见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核查意见详见 -3- 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对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回复》。 问题:2.请你公司说明此项交易是否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9.3 条所规定的,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的标准。请你公司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本次交易是否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规定标准的说明 根据同口径比较《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9.3 条所规定标准的原则,按照前述计算结果,本次交易预计产生净利润 约 11,224.97 万元,预计占公司 2017 年度合并报表净利润 27,710.49 万元的 40.51%,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9.3 条第(五)项所规定的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标准。此外, 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预计为 20,280.41 万元,预计占公司 2017 年度总资产 1,583,162.92 万元的 1.28%,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9.3 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成交金 额预计为 20,280.41 万元,预计占公司 2017 年度净资产 972,979.40 万元的 2.08%,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9.3 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综上,公司认为,本次交易尚未触及《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9.3 条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标准。 二、律师的核查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问题:3. 请你公司说明认定“本次投资项目退出无需提交公司 -4-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具体原因及合规性;说明如果本次资产出 售交易不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是否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请 你公司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说明 因本次交易的预计出售金额及预计产生净利润均未触及《股票上 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9.3 条所规定的需要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进行审议的标准,为此,本次资产出售交易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 审议。根据拉萨鸿新提供的资料,本次交易主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出售,市场交易价格公 允,上述交易方式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的核查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回复中引用的部分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 定期报告中披露,敬请投资者留意。 特此公告。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