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闻传媒:关于为控股子公司15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19-08-29
证券代码:000793 证券简称:华闻传媒 公告编号:2019-063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 15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 1500 万
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2)。现对以上
公告中有关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车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
音智能”)向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华润银
行深圳分行”)申请的贷款期限为一年期的人民币 1,500 万元综合授信
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签署相关合同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1,500 万元保证担保及反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一)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与华润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最
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华润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称为“债权
人”,“车音智能”以下称为“债务人”;公司以下称为“保证人”):
1.被保证的主债权:债权人在 2019 年 8 月 27 日至 2020 年 8 月
27 日期间(下称“主合同签订期间”)内与债务人签订合同而办理的各
类授信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以下合称“主
债权”),主债权本金余额在主合同签订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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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币种)壹仟伍佰万元。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主
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
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
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
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利息、
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主合同
项下的垫款、利息、费用或债务人的任何其他债务的实际形成时间即
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
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以上各
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4.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每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
即自每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二年止。
5.违约责任
(1)下述每一事件及事项均构成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A.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
B.出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违约情形。
C.出现使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
情况。
D.保证人中止或停止营业或进入破产、清算、歇业或其他类似程
序,或保证人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主管部门决定其停业或暂停营业;
保证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E.发生了针对保证人或其重大经营性资产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
政程序,导致保证人存在无力履行保证责任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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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保证人在与债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G.保证人在与其他银行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H.保证人或债务人未遵守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降低污染的
法律、法规或规章,或者可能发生耗能、污染风险。
I.保证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或发生债权人认为将
会严重不利地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其他事件。
(2)上述违约事件发生后,债权人有权视情况采取以下任何一项
或数项措施:
A.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或其在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所享
有的违约救济措施。
B.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保证人的其他授信额度。
C.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
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
发放和办理。
D.宣布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
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E.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保证人与债权人之
间的其他合同。
F.要求保证人赔偿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6.生效条款
本合同应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并由各方加盖印章
后生效。
(二)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与拉萨子栋科技有限公司、拉萨
鼎金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曾辉、王力劭签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主要内容如下(“华润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称为“贷款人”,“车音智能”
以下称为“借款人”;公司以下称为“担保人”;“拉萨子栋科技有限公
司、拉萨鼎金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曾辉、王力劭”以下合称“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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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
1.保证的主债权: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
的 40%,即对应借款数额是 1,500 万元(大写:壹仟伍佰万元整)中的
600 万元(大写:陆佰万元整)。具体金额以贷款人实际放款金额的 40%
为准。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
保全费、调查取证费),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
他费用。
4.保证期间:自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贷款、利息及其他
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5.违约责任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陈述与保证”的约定作出虚
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
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
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调查取证费)。
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支付相
当于逾期还款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若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负
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
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调查取证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反担保人无担保人主体资格或法律规定不允许反担保人对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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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情形;
反担保人的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
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
其他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规定,担保人有权采取相应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诉讼手段)制止反担保人实施相关行为。
6.生效条款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经反担保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
章后生效。
二、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提供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91,500.00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 71,107.50 万元,
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 2018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
470,342.18 万元的 15.1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
的担保总余额 0.00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
470,342.18 万元的 0.0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
诉讼担保的情况。
三、备查文件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反担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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