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闻传媒:关于为控股子公司2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19-10-08
证券代码:000793 证券简称:华闻传媒 公告编号:2019-076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 200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
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 2000 万
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9)。现对以上
公告中有关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车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
海车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车音”)向上海浦发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黄浦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黄浦支行”)申请两笔贷款
期限均为 1 年期的 1,00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分别提供第一顺位、第二
顺位抵押担保签署相关合同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2,000 万元抵押合同及反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本次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分别对应两份《流动资金贷款》主
合同,主债权金额均为壹仟万元,第一份《抵押合同》所涉及的抵押
权为第一顺位,第二份《抵押合同》所涉及的抵押权为第二顺位。
(一)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9 日与浦发银行黄浦支行签订的两份
《抵押合同》主要内容如下(“浦发银行黄浦支行”以下称为“债权人”、
“抵押权人”,“上海车音”以下称为“债务人”;公司以下称为“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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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1.被担保主债权:
依据主合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币种)壹
仟万元整(大写)的融资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本合
同担保范围所约定的债权。
2.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
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
以及抵押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3.抵押物:抵押人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西路房产,潍坊西
路 100 弄 3 号 901、902、905 室,总建筑面积 317.68 平方米,目前评
估值 2,512.84 万元。
4.抵押登记: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署后按抵押权人要求,及时办
妥本合同项下该抵押财产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应在申领抵押凭证
(如有)后立即将该抵押凭证连同抵押财产之权属证明交付给抵押权
人保管。
5.违约条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构成抵押人对抵押权人的违约:
(1)抵押人在本合同中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不真实、不准确、
具有误导性、已失效或已违反的。
(2)抵押人未按抵押权人要求提供有关抵押财产的完备手续和真
实资料的,或者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
监管或已经设立抵押等情况的。
(3)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事项或本合同其他约定义务的。
(4)抵押人停业、停产、歇业、整顿、重整、僵局、清算、被接
管或托管、解散、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注销或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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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抵押财产被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施以强制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被冻结、查封、扣押;或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
擅自通过赠与、交换、预售、出售、转让、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处
分抵押财产的;或发生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抵押财产灭失或重大损坏
等情形的。
(6)抵押人财务状况恶化,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发生对其正常
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况。
(7)抵押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法定代表人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重大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
被采取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措施,导致对抵押人的偿债能力产生不
利影响的。
(8)抵押人为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9)发生其他情形,依抵押权人合理判断可能或已经构成对抵押
人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如发生上款所述任一违约事件,抵押权人有权宣布主债权提前到
期,及/或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处分抵押财产或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担
保。
6.生效条款:本合同抵押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
章)并加盖公章、及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
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
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若抵押人为自然人的仅需签字)。
(二)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9 日与拉萨子栋科技有限公司、拉萨
鼎金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曾辉、王力劭签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主要内容如下(“浦发银行黄埔支行”以下称为“贷款人”,“上海车音”
以下称为“借款人”;公司以下称为“担保人”;“拉萨子栋科技有限公
司、拉萨鼎金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曾辉、王力劭”以下合称“反
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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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的主债权: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
的 40%,即对应借款数额合计 2,000 万元(大写:贰仟万元整)中的
800 万元(大写:捌佰万元整)。具体金额以贷款人实际放款金额的 40%
为准。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
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调查取证费),以及担保
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4.保证期间:自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贷款、利息及其他
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5.违约责任: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 “陈述与保证”的约定作出虚
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
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
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调查取证费)。
若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还款义
务,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支
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若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负
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
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调查取证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
反担保人无担保人主体资格或法律规定不允许反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
的情形;(2)反担保人的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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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3)其他因反担保人过错造
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相关规定,担保人有权采取相
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诉讼手段)制止反担保人实施相关行为。
6.生效条款: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经反担保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
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费、诉讼费、保全费、调查取证费),和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
止。
二、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提供本次抵押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
为 93,500.00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 60,495.00 万
元,占公司 2018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 470,342.18 万元的 12.86%;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 0.00 万元,占
公司 2018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 470,342.18 万元的 0.00%。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三、备查文件
(一)抵押合同;
(二)反担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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