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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闻集团: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3-21  

						      海 南天 皓律 师事 务所
      Hainan Clear-sky Law Firm



                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股东大会并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
开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关
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贵公司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
件,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贵公司已向本所保
证和承诺,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已影响本
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
的事实及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
律意见,仅就贵公司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
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贵公司可以就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向公众披露。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0 年 3 月 3 日,贵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二次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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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决定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 2020 年 3 月 5 日刊
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
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贵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网络投票时间、投票操作流程、审议
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及有权出席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时间及
地点,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 14:30 在海口市美
兰区国兴大道 15A 号全球贸易之窗 29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
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主持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
    1、贵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二
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贵公司董事会是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为贵公司董事长。
    2、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 2 人,代表贵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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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805,24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16%,均为股权
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表决的股东 117 人,代表贵公司的股份 166,300,459 股,占贵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65%。
   上述两项合计参与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 119 人,代表贵公
司的股份 330,105,70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280%。
   3、贵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会议召集人资格、主持人资格、出席会议的股东、委托
代理人及贵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董事会提供了
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贵公司和本所律师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324,345,587 股,反对 4,904,616 股,弃权 855,50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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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新意资本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商请调整已购买
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股东新意资本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
的股东对此议案进行了表决。
   同意 215,217,932 股,反对 114,887,771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5.1967%。
   经验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列

明的事项相符。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议案一以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二以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据此,上述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主持人资格、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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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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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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