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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闻集团: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及诉讼有关事项的进展公告2021-05-07  

                        证券代码:000793    证券简称:华闻集团     公告编号:2021-027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及诉讼有关
             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 年 4 月 30 日,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华闻集团”)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
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现
将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及诉讼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5 月 2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盐城中院”)送达的(2021)苏 09 民初 241 号案件的《民事起
诉状》《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建湖县经济开
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建湖经开”)提交的证据材料等相关文件,获
知建湖经开因江苏佳磊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磊矿业”)
拖欠江苏开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开汇”,建湖经开与江
苏开汇均系建湖县人民政府 100%控制的企业)“稀释沥青”相关货款,
并以公司及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石化”)为
佳磊矿业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为由,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向盐城中院

                              -1-
提起民事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建湖经开
    (二)被告:佳磊矿业、华闻集团、海德石化
    (三)案由:建湖经开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中的多
份《买卖合同》显示,2018 年 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5 月 9 日佳磊矿
业与江苏开汇发生了 13 笔买卖合同往来,佳磊矿业支付了全部 13 笔
货款;后江苏开汇又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2019 年 6 月 1 日、
2019 年 6 月 5 日、2019 年 6 月 7 日、2019 年 6 月 13 日及 2019 年 6
月 15 日,与佳磊矿业签订了六份《买卖合同》,江苏开汇向佳磊矿业
供应“稀释沥青”共计 82,600 吨,价款共计人民币 33,077.4 万元。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佳磊矿业拖欠江苏开汇货款人民币 33,077.4
万元。建湖经开提交的《货权转移协议》《收货确认书》等证据材料
显示,江苏开汇向江苏浩弘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弘实业”)
采购“稀释沥青”,并通过与浩弘实业、佳磊矿业签署《货权转移协
议》完成上述《买卖合同》项下向佳磊矿业交付稀释沥青的义务。
    建湖经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落款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8 日的《最
高额保证合同》显示,华闻集团于当日与江苏开汇签署了《最高额保
证合同》,为确保江苏开汇与浩弘实业、江苏浩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浩弘科技”)、佳磊矿业在 2018 年-2020 年度内所签订
的《循环贸易合同》《买卖合同》《货权转移协议》(以下简称“主合
同”,本段下同)的履行,华闻集团为浩弘实业、浩弘科技、佳磊矿
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与江苏开汇依主合同所
形成的主债务最高余额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主债务的最高
余额(指债务本金的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10 亿元。担保范围:浩弘
实业、浩弘科技、佳磊矿业与江苏开汇发生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律师费和

                                -2-
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
届满之日起二年。其中特别约定:《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发生的各
类业务的主合同不必送达华闻集团。
    建湖经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落款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1 日的《最
高额保证合同》显示,海德石化于当日与江苏开汇签署了《最高额保
证合同》,为确保浩弘实业、浩弘科技、佳磊矿业与江苏开汇从 2019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止所签订的《循环贸易合同》《买
卖合同》《货权转移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本段下同)的履行,
海德石化为浩弘实业、浩弘科技、佳磊矿业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止与江苏开汇依主合同所形成的主债务最高余额提
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范围:浩弘实业、浩弘科技、佳磊
矿业与江苏开汇发生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
赔偿金、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律师费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基于主合同项下所有合同义务履行完
毕止。主合同项下批次担保业务完结时,江苏开汇需向海德石化提供
批次业务担保终止函,进行批次业务担保终止确认。其中特别约定:
《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范围的确立与生效以海德石化对应每笔
业务所签订的担保业务确认函为准,担保业务确认函为《最高额保证
合同》项下不可缺失的组成部分。
    (四)请求:1.判令佳磊矿业立即向建湖经开支付货款人民币
33,077.4 万元。2.判令佳磊矿业向建湖经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其中:以 19,272 万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9 月 28 日起计算至款项实
际清偿完毕止;以 2,793 万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10 月 15 日起计算
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止;以 3,990 万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10 月 19
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止;以 1,995 万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10 月 21 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止;以 2,234.4 万元为基数,
从 2019 年 10 月 27 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止;以 2,793 万元

                               -3-
为基数,从 2019 年 10 月 29 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止;暂算
至起诉之日的违约金金额为 7,026.5347 万元。3.判令佳磊矿业赔偿
建湖经开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损失 344.8405 万元。4.判令华闻
集团和海德石化对佳磊矿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
的诉讼费用由佳磊矿业、华闻集团、海德石化承担。
    (五)依据:江苏开汇与佳磊矿业签订的《买卖合同》《货权转
移协议》《收款确认书》及江苏开汇开立的发票;江苏开汇与海德石
化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显示盖有江苏开汇公章并由其原法定
代表人签字、盖有华闻集团公章(真伪难辨)且由未经华闻集团合法
授权的无法辨认其姓名的人士签字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三、目前的裁定情况
    盐城中院于 2021 年 5 月 2 日送达的(2021)苏 09 民初 241 号案
件的《民事裁定书》显示,盐城中院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作出裁定,
经盐城中院审查认为,建湖经开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
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佳磊矿业、
华闻集团、海德石化价值 40,448.7752 万元的财产。
    截至目前,公司未有新增被冻结银行账户,被冻结金额合计人民
币 2,834.23 万元。
    四、公司相关应对措施
    (一)鉴于建湖经开本次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未见华闻集团经营
层、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同意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文件及签字人取得华
闻集团授权同意签署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授权文件,亦未见江
苏开汇与浩弘实业、浩弘科技、佳磊矿业签署的《循环贸易合同》以
及建湖经开受让江苏开汇对佳磊矿业到期货款债权的相关交易文件。
公司再次声明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

                               -4-
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事项均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且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
    2.公司经营层、董事会、股东大会均未审议也未公开披露过公
司为浩弘实业、浩弘科技、佳磊矿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江苏开汇所形成的主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的担保事项;
    3.公司档案资料中未存有公司与江苏开汇签署的《最高额保证
合同》,也无人知晓该合同的任何信息;
    4.公司未存有公司与江苏开汇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印
章审批及用章记录;
    5.公司未授权任何人与江苏开汇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基于前述事实情况,建湖经开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涉及公司落款时
间为 2018 年 1 月 8 日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依法不对公司发生效力。
    (二)该案件目前尚未开庭,且建湖经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且
真实性、合法性尚未经法院认可,案件相关事实仍不清楚、真实性存
疑,且存在诸多不符合常理之处,不排除相关方恶意诉讼并借助司法
查封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的可能性,亦不排除相关方涉嫌违法违纪和刑
事犯罪的可能性。公司将继续保持与盐城中院的沟通,并积极准备应
诉相关事宜。后续公司将视案件进展情况,进一步采取包括检举控告
和刑事报案等在内的各种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南山区法院”)送达的(2021)粤 0305 民初 8281 号案件的相关
材料,获知梁海燕就公司控股子公司车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车音智能”)与其发生的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务违
约事项(涉及车音智能向其借入资金余额 1,700 万元及应付利息),

                              -5-
同时请求对车音智能及公司名下价值 1,878.2671 万元的财产采取司
法保全措施,其中:公司持有的车音智能 31.2%股权(对应出资额
1,875.30701 万元)被南山区法院采取司法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为自
2021 年 4 月 14 日至 2024 年 4 月 13 日。该债务原于 2020 年 12 月到
期,车音智能与梁海燕一直在协商延期还款方案,截至目前,梁海燕
已提出延期还款方案,但双方尚未签署还款协议。
    除上述诉讼之外,本次公告前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未单独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累计 25 项,其中公司控股子公
司作为原告的事项 13 项,涉案金额共计 5,759.26 万元;公司控股子
公司作为被告的事项 12 项,涉案金额共计 3,496.67 万元,主要为单
项小额案件,大多涉及业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侵权纠纷等。截至
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
项。
    此外,车音智能向杨贰珠借入资金余额 3,500.00 万元及应付利
息尚未偿还,该债务原于 2020 年 10 月到期,车音智能与杨贰珠一直
在协商延期还款方案;公司向车音智能提供的一笔金额为 3,50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款于 2021 年 4 月到期亦尚未偿还。目前相关方正在
沟通协商解决方案,不排除引发新的诉讼风险或其他风险。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案件涉及金额 40,448.775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283,588.28 万元的 14.26%,至此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发生诉讼、仲裁案件涉及金额 51,582.9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8.19%;本次案件中公司被冻结的银行存款 2,834.23 万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至此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被冻结资产账面价值 22,134.45 万元(包含车音智能 31.2%股权
在公司合并层面的商誉及净资产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7.8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

                                -6-
司就本次案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鉴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
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
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
关案件材料;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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