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闻集团: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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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并审查了贵公司
提供的有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贵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
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
的陈述和说明。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提供的
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
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基于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
理解,就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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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而
使用。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公告材料向公众披露。
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1 年 8 月 24 日,贵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2021 年
第十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根
据 2021 年 8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
露的《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编号:2021-054),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贵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召开时
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网络投票时间、
投票操作流程、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
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时间及地点、会议常设联系
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 14:30 在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15A 号全球贸易之
窗 29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后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临时股东大会主持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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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贵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贵公司董事会是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为贵
公司董事长。
2.根据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
书,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
共 2 人,代表贵公司的股份 142,300,344 股,占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48%,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 115 人,代表贵公司的股份 31,574,17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09%。
上述两项合计,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 117 人,
代表贵公司的股份 173,874,517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7057%。
3.贵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验证,会议召集人资格、主持人资格、出席会议的股
东、委托代理人及贵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董事会秘书
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方式重复进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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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
总数和表决结果。贵公司和本所律师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提请豁免履行增持承诺的议案》
关联股东国广环球传媒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国广
环球财富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国广环球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包括其直接持股账户“国广环球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间接持股账户“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四川信
托星光 5 号单一资金信托”)未参与表决,出席会议的非
关联股东(持有和代表股份 31,574,273 股)对此议案进行
了表决。
同意 22,890,419 股,反对 8,633,554 股,弃权 50,3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2.4971%。
经验证,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临时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
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对表
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该议案以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和非
关联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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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主持
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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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高少艾、辜泓奋
2021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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