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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闻集团: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1-26  

                        证券代码:000793    证券简称:华闻集团    公告编号:2022-060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1 月 9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1 月 25 日 14: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1 月 2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25 日 9:15—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15A 号全球贸易之窗
29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 司 通 过 深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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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公司普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
行使表决权。公司普通股股东应选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
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
准。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汪方怀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248,494,634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12.44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42,300,544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7.12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06,194,090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5.317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06,194,39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31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00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06,194,090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5.317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部分董事、监事因与其他工作安排时间冲突,未能出席本次会议;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逐项记名表
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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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2 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
    同 意 242,387,03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7.5422%;反对 6,10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5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0,086,79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4.2487%;反对 6,10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5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2 年度续聘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
    同 意 242,387,03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7.5422%;反对 6,10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5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高少艾、魏颖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主持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
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三)所有提案。

    特此公告。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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