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朝阳区 华腾世纪总部公园E1座6层 电话(Tel.):(010) 85770300 传真(Fax.):(010)85770060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北京)会字[2022]第002号 致: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中水集团远洋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 具《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中水集团远洋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本次见证采取网络视频的见证方式。为出具本《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按照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1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视频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信达基于以下假设出具本《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公司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 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 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2022年2月9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作出决 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发布了《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18日14:00在北京市西单民丰胡同31号中水大厦6层会议室 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9: 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2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信达律师视频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192,090,0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数的60.1305%,其中参加现场 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9名,代表公司股份 14,340,7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91%,其中参与网络投票表决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340,792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9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以及股东委托 的代理人共计1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6,430,838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4.6196%,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9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4,340,7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91%。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 师。 3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4、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视频见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公司已公告 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公 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206,422,8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反对 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332,7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2%;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206,422,8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反对 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332,7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2%;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2021年度报告和2021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 206,422,8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反对 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332,7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2%;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206,422,8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反对 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332,7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2%;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06,422,8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反对 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332,7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2%;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5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332,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2%,反对 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332,7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2%;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信达律师视频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或新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表决,其中议案6为 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有 限公司、中国华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北京)会字[2022]第 002 号) 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户文群 张 磊 _____________ 吴 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