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叶:外派人员管理办法(2019年8月)2019-08-17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2019 年 8 月 16 日,公司七届董事局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加注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
行为,切实保障公司的各项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依
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陕
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派人员”,分为外派高级管理人员
与一般外派人员。 “外派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按本办法规
定的程序,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及高管,其中,董事职务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
监事职务包括监事会主席(或召集人)、监事(职工监事除外);
高管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院长、副院长(以下统称
“外派高管人员”);“一般外派人员”是指根据公司及公司控股、
参股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而派出的一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 公司外派财务总监的任免、管理、考核、工作报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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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等遵照《公司外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
精神;
2.熟悉本公司和派驻单位所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法律、
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
3.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
高管人员的情形;
2.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
高管人员的情形;
3.与派驻单位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其
它情形;
4. 公司认为不得担任外派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
第六条 外派董事、监事由公司董事局主席提名,外派高管人
员由公司总裁办公会提名。上述提名须经董事局主席办公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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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由公司总裁办公会批准,由公司行政
人力资源部完成相关调动手续。
第七条 董事局主席办公会批准外派人员人选后,由董事局办
公室组织管理层与外派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派出前谈话,并就外派人
选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
无异议,董事局办公室负责起草委派文件,报董事局主席签发,作
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单位。派驻单位依据《公司法》、派驻单
位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公司除了按上述程序提名外派人员人选外,还可以建立外派人
员数据库,从数据库中选择外派人员候选人;亦可以采用公开竞聘、
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外派人员人选。
第八条 外派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根据派驻单位章程执行。依
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外派人员任期未满,派驻
单位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一般外派人员,可根据派驻单位及派出
单位实际情况予以约定。
第九条 外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变更外派人员,
并向派驻单位出具变更外派人员的公函:
1. 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
2. 外派人员工作调动或调整;
3. 公司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
4. 外派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并对派驻单位或公司利益造成损害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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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外派高级管理人员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参加又不委托其他董
事或监事参加派驻单位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的。
6.因到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本公司决定中止其任期的。
第十条 变更外派人员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外派人员任免程
序,重新推荐外派人员,完成剩余任期。
第四章 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外派人员的责任:
1.忠实执行公司的各项决议和要求,坚决维护公司的利益;
2.审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法》和派驻单位《公司章
程》所赋予的各项职权,遵守并督促派驻单位遵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规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公司
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3.按公司的有关要求及派驻单位章程相关规定,外派高级
管理人员出席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并代表公司行使
股东相应职权(出席股东会时应取得公司的书面授权);
4. 外派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阅读派驻单位的各项商务、财务
报告和其它工作报告,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派驻单位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负责向公司报
告派驻单位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
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如未能及时向公司报告派驻单位存在的
问题,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对责任人予以撤回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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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5.对派驻单位的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6.一般外派人员严格遵守派驻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外派人员的权利:
1.按照派驻单位的《公司章程》,外派高级管理人员应行使其
相应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
2. 外派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就增加或减少公司对派驻单位的投
资,聘任、罢免派驻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提出建议;
3.享受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确定的薪酬、福利及各项补贴。
4.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外派人员进行座谈,以增强对外派
人员的人文关怀,提升外派人员的归属感,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第十三条 外派人员的义务:
1.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2.除经公司或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不得与派驻
单位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外派人员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外泄露公司未公开的信息,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单位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
损害公司和派驻单位利益的活动;
5.外派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
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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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对因其擅离职
守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7.外派高级管理人员应将《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中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要求作为行为
的参照准则,对派驻单位在本人任职期间所通过的各项与本人职责
相关联的决议和所发生的一切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派驻单位违
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致使公司和派驻单位利益受损的,
由外派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表明
异议并记载在案的,可以免除其责任。
第十四条 外派高级管理人员须协助公司财务中心、监察审计
部,对派驻单位进行内部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 外派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到派驻单位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通知后,凡会议涉及审议《子公司管理办法》中所列
重大事项时,须及时报告公司,并按照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 未
按规定报告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由此而给派驻单位
或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以对责任人予以撤
回派出处理,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除《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事项外,外派
高级管理人员须根据本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使表决权;并允许
在事后按规定的汇报程序向公司汇报自己的表决态度。
第十七条 外派高级管理人员在参加完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会议后,应及时提醒派驻单位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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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议案及决议报公司董事局办公室备案。
外派高管人员须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局
办公室书面报告派驻单位的生产经营分析、重大事项决策、存在的
问题和风险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或建议等。定期报告将作为公
司年终考核外派高管人员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之一,不报告或逾期
报告将视具体情况启动问责程序予以问责。外派董事、监事可根据
实际情况及时调研,及时报告。
外派人员任期结束后,公司认为必要时,外派高管人员须向公
司书面报告本人任期履行职责的详细情况和对任职企业发展与治
理方面的意见或建议等。
第五章 外派人员的任期及薪酬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期和待遇由派驻公司依据相关
制度决定。
第十九条 外派高管人员任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任期届
满后,由公司董事局办公室会同行政人力资源部、产业发展部对其
任职期间的履行职务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经考核合格的外派
高管人员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继续任职;任期届满未续聘的,由公
司统一安排轮岗,其离任前需将有关档案材料、正在办理的事务及
其他遗留问题全部移交;离任时由公司监察审计部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条 外派高管人员派驻期间,其劳动合同与公司签订;
一般外派人员工作期限、劳动关系根据派出单位与派驻单位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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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予以明确实施。
凡涉及外派人员劳动关系及劳动权益的有关事宜,按照公司人
事制度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外派高管人员的薪资标准由派驻单位参照同级
别职务薪资标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派驻前原任职的薪资标准),
其薪酬(含固定工资、绩效工资和年终奖励,派驻西安以外区域公
司的,含与原任职薪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派驻单位按月度与公司
财务中心结算,并将外派人员《考勤表》、绩效考核情况报送至公
司行政人力资源部,由公司根据考勤情况、绩效考核结果、年度《经
营管理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具体进行发放;专职外派高管人员
结束任期返回原派出单位的,薪酬标准按照人事制度和实际岗位级
别确定。
针对任职期间在经营管理、市场开拓、成本管理、质量安全、
技术革新及技术改造、团队建设等方面为公司或派驻单位做出卓越
贡献的外派高管人员,公司应视实际情况给予嘉奖或调薪,以充分
调动其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具体嘉奖或调薪方案由所
属单位、董事局办公室会同行政人力资源部拟定,并报请董事局主
席办公会审议批准。
对于任职期间工作成绩卓著且能力突出的外派高管人员,公司
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职务晋升、内部调任等激励方式,以切实调
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增强其工作信心。
第二十二条 外派高管人员的社会保险由公司按规定基线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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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费用由各派驻单位承担,与公司财务部按月度结算。外派高
管人员工伤保险由各派驻单位承担,各派驻单位承担因工作原因引
起的工伤保障事宜。
第二十三条 外派高管人员与派驻单位同级别管理人员享受同
等补助和福利保障,由派驻单位安排发放,休息休假按照派驻单位
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外派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局办公室、行政人力资源部、产业发展
部等部门负责外派人员的管理,主要对外派人员行使权力和履行义
务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公司每年年终对外派人员考核一次,由所属单位、董事局办公
室会同产业发展部、行政人力资源部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两个
月内参照下述三项依据对其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报董事局主席
办公会评议确定。
1.外派人员年度履职情况;
2.派驻单位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3. 外派高管人员定期报告执行情况。
上述考核是公司针对外派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考核,区别于公
司对控股、参股公司高管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外派人员的考核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
不合格四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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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优秀”评价的外派人员,可以适当进行
奖励,具体由董事局主席办公会决定。对获得“不合格”评价的外
派人员,则按本办法之规定撤销委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一级控股、参股公司,明德学
院;公司一级控股、参股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人员外派事宜,须由
外派公司根据其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必要时须经公司总
裁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进行人员外派,并向公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局会议审议批准后生效。公司
之前所颁布的有关外派人员的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
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行政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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