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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锦科技:独立董事意见2020-04-07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郭海兰女士及刘春彦
先生、毛明先生,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就 2020 年 4 月 3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我们对 2019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后认为:
    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形,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的各项资金往来均属公司正常的经营性往
来。经核查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有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
况。
    2019 年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9,000 万元,占公
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3.36%,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0 万元,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为 0
万元,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为 0 万元。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能
够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规定,依照《公司章程》履行审批程序,并充分披露对外担
保情况,报告期公司新发生的担保主要为对子公司的担保,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
担保情况。
    二、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报告期,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精神、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
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监督机制有效。
    报告对内部控制情况的评价客观准确。我们认为公司通过落实《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的治理结构得到了进
一步完善,公司运作更加规范。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修订或新建了多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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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有章可循,通过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在兼
顾成本的前提下科学的保证了公司内控体系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三、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为回报全体股东,与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
展的前提下,公司 2019 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如下:拟以 689,890,0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送红股 0 股(含税),不以
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提出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公司现阶段发展情况,充分
考虑到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现阶段发展的相互平衡,有利于公司快
速发展,有利于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我们同意该预案,
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聘请本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0 年
度会计及内控审计机构预案。
    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相关证券业的执
业资格,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和严谨的执业工作态度的审计机构,该所在
2019 年度对我公司的审计工作中,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
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尽职尽责地完成
了年度审计业务。鉴于此我们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0 年度会计
及内控审计机构,全年审计费用合计 120 万元(预计)。本次续聘将有利于保障
或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本次聘任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20 年综合授信额度计划事项的意见
    我们认为: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适度借款也有利于企业运营,符合公司客
观实际情况。但同时提请公司在实际贷款中,一要注意控制负债率和风险,二要
规范运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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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
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
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
会〔2017〕14 号)、《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
会〔2019〕6 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
会〔2019〕16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的通知》(财会[2019]8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
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等规定实施,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规定,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
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刘春彦       郭海兰          毛    明



                                             二○二○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