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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锦科技: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2-15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18          证券简称:航锦科技       公告编号:2020-079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12 月 14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1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 1 号,公司办公楼

2 层 A 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丁贵宝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200,982,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326%。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决议公告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198,502,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73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2,480,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95%。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682,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8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

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议案获得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费用标准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状

况,确定独立董事的津贴为每人每年 50,000 元(含税)。

    同意 200,663,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414%;

反对 31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5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363,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8.1200%;反对 31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88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总数的

二分之一,该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 2020 年 11 月 28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

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0-076)。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决议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春明、潘泽洲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二〇二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关于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