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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锦科技:二O二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8-20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18          证券简称:航锦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6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8 月 19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8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8 月 19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中信泰富大厦 38 楼航锦科技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蔡卫东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8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170,444,6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965%。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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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股份 167,092,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029%。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2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3,352,6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37%。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362,4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9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
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议案获得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蔡卫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同意 170,334,7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55%;反对
108,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9%;弃权 1,0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5,252,5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9501%;反对 108,9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313%;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6%。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姚可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170,334,7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55%;反对
108,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9%;弃权 1,0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5,252,5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9501%;反对 108,9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313%;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6%。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170,334,7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55%;反对
108,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9%;弃权 1,0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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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5,252,5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9501%;反对 108,9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313%;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6%。
    4、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王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170,334,7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55%;反对
108,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9%;弃权 1,0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5,252,5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9501%;反对 108,9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313%;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6%。
    5、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张波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170,334,7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55%;反对
108,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9%;弃权 1,0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5,252,5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9501%;反对 108,9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313%;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6%。
    6、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刘树武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同意 170,334,7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55%;反对
108,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9%;弃权 1,0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5,252,5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9501%;反对 108,9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313%;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6%。
    7、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徐永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170,435,7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8%;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5,353,5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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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股份的 99.8340%;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73%;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6%。
    8、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恺瀚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170,435,7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8%;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5,353,5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340%;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73%;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6%。
    9、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刘巧云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170,435,7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8%;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5,353,5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340%;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73%;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6%。
    10、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高志朝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 170,333,9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50%;反对
109,7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4%;弃权 1,0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5,251,7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9352%;反对 109,7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462%;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6%。
    1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陈敏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 170,333,9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50%;反对
109,7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4%;弃权 1,0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5,251,7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9352%;反对 109,7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462%;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6%。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决议公告



    1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应莹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 170,435,7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8%;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5,353,5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340%;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73%;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6%。
    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下,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选
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及监事的议案时采用非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上述议案已经过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23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
刊登在 2022 年 8 月 4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八届董事会第 23 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2-04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春明、朱文嘉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关于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