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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岳阳兴长: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0-08-11  

						                                                      岳阳兴长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19         证券简称:岳阳兴长            公告编号:2020-038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就长沙瑞信不良资产处置合伙企业(以下称“长沙瑞信”)诉本公司等侵权
赔偿纠纷一案,分别于 2018 年 10 月 9 日、2019 年 7 月 12 日、2019 年 10 月 31 日、
2020 年 4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深交所网站 www.szse.cn、
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9
号)、《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7 号、2019—047 号、2020
—022 号)。
    2020 年 8 月 7 日,公司签收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
最高法民申 4202 号),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本公司就该案提出的再审申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受理机关及日期
    受理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0 年 7 月 28 日
    2、案件当事人
    ①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
    法定代表人:王妙云,公司董事长。
    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沙瑞信不良资产处置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路 53 号楷林国际大厦 A 栋 1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穗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季洧,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③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岳阳龙飞经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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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地:岳阳市白石岭路。
    法定代表人:杨正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④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鸿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西、九如东路南 1 幢 24 层 12 号房。
    法定代表人:赵继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⑤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正光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西冉村佟家坟村 21 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杨正光,该公司董事长。
    ⑥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正光,男,汉族,1963 年 3 月 13 日出生,住
岳阳市中国银行家属楼 1 栋 101 房。
    ⑦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邹栋军,男,汉族,1965 年 11 月 17 日出生,
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山居委会市环保检测站生活区。
    ⑧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卫城,男,汉族,1959 年 5 月 12 日出生,现
住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欧景城 S3—302。
    ⑨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新钢发展有限公司,原名鞍钢附企新钢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向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敬,该公司总经理。
    ⑩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东支行
    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鞍钢花园甲 5—3 号。
    负责人:李盛,该支行行长。
    3、再审请求
    裁定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终 810 号民事判决进行再审并中止该
判决的执行。
    4、事实与理由
    ①岳阳兴长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商业银行与龙飞公司之间为借贷合同关系,龙飞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应承担
违约责任,债权人应当请求违约救济,不应适用侵权救济:
    从构成要件来看,岳阳兴长不构成侵权:
    岳阳兴长不构成侵权,更不构成共同侵权,判决其承担补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导致商业银行损失的根本原因是其自身未及时扣收入账资金,以及龙飞公司在
取得借款后转借给了正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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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长沙瑞信的起诉已经超出诉讼时效,二审判决的认定脱离了当时公安机关立
案的真实情况,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③长沙瑞信所受让的均为合同之债,而非侵权之债,故其并非适格原告,二审
判决认为其已受让了基于侵权的损害赔偿之债缺乏证据证明。
    ④二审判决对损失认定明显错误,应予纠正。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目前,本次再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已披露涉及全资子公司湖南长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瑞法诺
(苏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
2020 年 8 月 4 日刊 登在 证券时 报、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深 交所 网站
www.szse.cn、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9—052 号)、《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6 号)。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目前,该再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是否裁定再审该案并
中止执行尚不确定。
    2、按照法律规定,再审期间,仍存在本公司须按照二审判决执行赔偿的可能。


    五、备查文件
    1、《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最高法民申 4202 号)
    2、《再审申请书》


    特此公告。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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