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兴长: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2022-06-08
岳阳兴长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完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
制,充分调动核心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员工利益相结合,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
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制定并拟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
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 号)、《中央
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岳阳
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完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提高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与激励对象工作绩效挂钩的紧密性,从而实现良好的激励和
约束效果。
三、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含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其他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监事、独
立董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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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女)。
四、考核机构
激励对象的考核评价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
公司董事会负责最终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预留)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3
年-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6.00%,且不
低于同行业平均值或者50分位值;202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7.5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或者50分位值;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占
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97%。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95.00%,且不
低于同行业平均值或者50分位值;2024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8.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或者50分位值;2024年主营业务收入占
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97%。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44.00%,且
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或者50分位值;2025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于8.5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或者50分位值;2025年主营业务收入
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97%。
注:1、上述“营业收入增长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指标均
以合并财务报表口径作为计算依据;其中,“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2、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影响净资产的融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
资产和对应的净利润不列入当年度及次一年度的考核计算范围。
3、本激励计划以申银万国行业一级分类为基础,公司现属于“石油石化”行业(数据来源:同花顺 iFinD
金融数据终端),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时,应当以届时最近一
次更新的行业分类情况及其数据作为依据。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与股票市价较低值,股票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议案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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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确保考核的连贯性、稳定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
司)现行的有关制度执行。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 A、B、C、D 四
个等级,对应不同的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A B C D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100% 50% 0%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依据相应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
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对应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
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较低值,股票市价为董事会审议
回购议案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六、考核结果管理
激励对象有权了解其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
在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激励对象。若激励对象对其
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自收到激励对象申诉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开展复核工
作,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考核记录由公司归案保存。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将
以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情况作为依据,相应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
程序。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
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执行。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激励计划正式实施后生效。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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