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兴长: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06-08
岳阳兴长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十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
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增强激励对象的工作
责任感、使命感。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为了达到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其中,
考核要求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选取原则上应当包含
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反映企业持续成长能力的指标和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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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企业运营质量的指标。基于上述规定,本激励计划结合国有企业市场实践和公
司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考核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增长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反映公司的成长能力、股东回报和运营质
量。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设定已综合考虑公司经营现状、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特点
等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
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条件以及具体
的可解除限售数量。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
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方忠 谢路国 陈爱文
二○二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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