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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岳阳兴长: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06-08  

                                                                              岳阳兴长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制度名称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制度编号 YYXC/QG-7.1-02-2-2022-CW

                 制度文号 岳阳兴长财字[2022] 10 号

                 制度版本        2        主办部门 财务资产部

管理/业务类别    财务管理/资金管理         会签部门 企业运营部

下位制度制定者              /              审核部门 企业运营部

  监督检查者     内部审计机构              签发日期 2022 年 6 月 7 日

  解释权归属     财务资产部               生效日期 2022 年 6 月 7 日

                 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
  制定目的
                 率和效益,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
  制定依据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约束对象       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用途变更及管理监督等

  适用范围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的相关制度                              /

                 原《岳阳兴长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9

  废止说明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 11 届董事会第 22 次会议审议通过)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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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要求
1.1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
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指“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
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1.2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说
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
1.3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
告。
1.4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
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1.5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
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
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1.6 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遵守本办
法规定。
2 职责
2.1 财务资产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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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财务资产部负责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及日常维护管
理;
2.1.2 负责依据募集资金的用途管理与使用募集资金;
2.1.3 负责归集并定期汇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2 企业运营部职责
   负责与募集资金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2.3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要求,监督募集资金存储、使
用等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报告、考核意见。
2.4 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如适用)
   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及募集资金说明书中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
金,确保资金安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募集资金的存储
3.1.1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
用,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
3.1.2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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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该专项账户涉及的募集资金
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项账户中支取的金
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
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
专项账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
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
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
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项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项账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
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3.1.3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3.1.4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
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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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
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3.2 募集资金使用
3.2.1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
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2.2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3.2.3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
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3.2.4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
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
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
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3.2.5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
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
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3.2.6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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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
    (一)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
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3.2.7 公司变更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2.8 3.2.6条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
的,还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
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2.9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
应当按照3.2.6条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
额10%的,公司使用节约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项
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3.2.10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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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
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3.2.11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
告。
3.2.12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投资的产品必
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3.2.13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
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产品发行主体
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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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的意见。
3.2.14 公司应当在出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
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
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3.2.15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
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
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3.2.16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
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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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3.2.17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3.2.18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
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 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3.2.19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 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 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 归还银行借款;
    (四)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 进行现金管理;
    (六)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3.2.20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
项目及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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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
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2.21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一)公司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
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
金,每十二个月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3.3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3.3.1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
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
形。
3.3.2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
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
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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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
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
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3.3.4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
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3.3.5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3.4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3.4.1 公司财务资产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
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3.4.2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3.4.3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
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3.4.4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
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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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
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
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
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
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
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3.4.6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公司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
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
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3.4.7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
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
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3.4.8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
履行三方协议,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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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告。
3.4.9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与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
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
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
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3.5 其他
3.5.1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5.2 本办法由董事会修订并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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