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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岳阳兴长:岳阳兴长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规定2022-12-30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制度名称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规定

                 制度编号 YYXC/QG-4.2-01-1-2022-QY

                 制度文号 岳阳兴长企字〔2022〕20 号

                 制度版本          1        主办部门 企业运营部

管理/业务类别    证券事务/财务资助管理 会签部门 财务资产部

下位制度制定者            /                 审核部门 企业运营部

 监督检查者      企业运营部                 签发日期 2022 年 12 月 29 日

 解释权归属      董事会                     生效日期 2022 年 12 月 29 日

                 明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程序,健全对外提
  制定目的       供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保障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风险可
                 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制定依据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

  约束对象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程序以及信息披露

  适用范围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的相关制度                 /

  废止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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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本要求
1.1 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有偿或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
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
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2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
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
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
的行为。
1.3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充分保
护股东、公司的合法权益。
2 职责
2.1 财务资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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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 负责对资助对象的经营情况、资产质量、信用状况、
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并进行后续跟踪,对资助对象提交的文
件资料进行审核。
2.1.2 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合同签订等,并协助企业运
营部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2.2 企业运营部
2.2.1 负责拟定财务资助相关管理制度。
2.2.2 负责宣传财务资助相关法律法规。
2.2.3 负责对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审查以及披露。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
3.1.1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
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3.1.2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3.1.3 公司不得为《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
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
3.1.4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
等条件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该资助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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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
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
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
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1.5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交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
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1.6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
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
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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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7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
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行为,需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3.2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程序
3.2.1 拟资助对象应向公司财务资产部提交申请报告,该报
告应由其本人或其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2.2 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本次财务资助的原因、用途、金额、期限、
偿还计划及偿还保证措施等;并在对申请单位资产状况、经
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
基础上,说明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和风险;
    (二)对经营情况、资产质量、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的
说明;
    (三)主要财务指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申请单位资产
总额、净资产、负债总额、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等;
    (四)上一个会计年度发生类似业务的金额;
    (五)除本公司外,资助对象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
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及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如适
用)。
3.2.3 财务资助申请报告附件材料:
    (一)申请单位最近三年又一期财务报表;
    (二)证明其资产质量、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的资料;
    (三)与本公司及其他主体签订的财务资助协议;
    (四)财务资产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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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4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财务资产部对资助对象的资
产质量、经营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方面的风险开展
调查。必要时由财务资产部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
调查。
    在资助对象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财务资产部业务负
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就公司资金状况、近期资金安
排、支付财务资助后是否影响公司运作、偿还计划和偿还保
证措施是否合理或充分等出具意见,并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
核。
3.2.5 对于拟提供的财务资助,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批,公司
企业运营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3.2.6 财务资产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
外财务资助手续;财务资产部负责做好对资助对象日后的跟
踪、监督工作;企业运营部根据财务资助的进展情况及时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3.3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3.3.1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五)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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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2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
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
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
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营
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
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
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
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
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
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
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
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如未按同
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
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
由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
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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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
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
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
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
发表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主要对
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
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3.3.3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
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
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
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
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周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
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
供财务资助。
3.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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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1 本规定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高
于”、“低于”不含本数。
3.4.2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3.4.3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3.4.4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4 检查与考核
4.4.1 企业运营部组织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内部审
计机构进行定期审计。
4.4.2 对违反本规定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
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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