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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岳阳兴长:岳阳兴长关联交易管理规定2022-12-30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制度名称
                                          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制度编号 YYXC/QG-8.4-02-2-2022-QY

                 制度文号 岳阳兴长企字〔2022〕21 号

                 制度版本         2        主办部门 企业运营部

                                                    财务资产部、化工
管理/业务类别    证券事务/关联交易管理 会签部门
                                                    事业部

下位制度制定者            /                审核部门 企业运营部

 监督检查者      企业运营部                签发日期 2022 年 12 月 29 日

 解释权归属      董事会                    生效日期 2022 年 12 月 29 日

                 保证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
  制定目的       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的合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制定依据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公司章程》

  约束对象       关联人、关联交易界定、价格及审批等

  适用范围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涉及的相关制度                /

                 原《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2013
  废止说明
                 版)同时废止


                                  1
1 基本要求
1.1 本规则所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权利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有偿交易行为及无对价的转移行为。
1.2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自愿的原则;
    (二)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表决的原则;
    (四) 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
的价格或取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
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
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1.3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本公
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
1.4 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发表独立意见。
2 职责
2.1 企业运营部职责
2.1.1 负责拟定公司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
2.1.2 负责宣传关联交易相关法律法规;
2.1.3 负责关联交易的披露。
2.2 财务资产部职责
2.2.1 负责关联交易及其变动情况的跟踪、统计、报告。
2.3 化工事业部职责
2.3.1 负责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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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2 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予以识别。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关联人
3.1.1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
自然人。
3.1.2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
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
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1.3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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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
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3.1.4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
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3.1.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并由公司企业运营
部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3.2 关联交易界定
3.2.1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构成关联交易: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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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
事项;
    (二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3.3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3.3.1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
和协商定价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
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
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
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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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制度所称国家定价包括国家价格标准和行业价格标
准;市场价格是指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
价格及费率;成本加利润价格是指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
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协
议价是指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3.3.2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
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
    (一)对于非日常性的关联交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
间结算、清算和支付价款;
    (二)对于日常性的关联交易,逐月结算,每季度清
算,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公司财务资产部应对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
情况进行跟踪,并根据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关联交易定价。
3.4 关联交易的决策
3.4.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 万
元、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成交金
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比例不超过 0.5%的关联交易(公司向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除外),由总经理批准。如总经理本人即交易对
方或者总经理与交易对方有关联关系、利害关系的,总经
理应主动回避。该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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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2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向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向董事会提交议案,关
联董事回避表决,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
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
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超过 0.5%的交易。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3.4.3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时适
用《股票上市规则》第 6.1.6 条关于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并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
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
联交易;
    (二)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
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
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三)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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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4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
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制度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
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4.5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重大交易
审议程序,并可以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
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
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
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3.4.6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免予按照本制度相关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股票上市规则》重大交易规
定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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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
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
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
3.1.3 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
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5 财务公司关联交易
3.5.1 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
财务公司)以及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存款、
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相关财务公司应当具备相应业务资
质,且相关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
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
    公司通过不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财务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关联交易,构成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并按照规定予以解决。
3.5.2 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发生存款、贷款等金
融业务,应当以存款本金额度及利息、贷款利息金额等的
较高者为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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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存款、贷款等
金融业务,应当以存款利息、贷款本金额度及利息金额等
的较高者为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3.5.3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签
订金融服务协议,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并披露。
    金融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
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内容,并
予以披露。
    金融服务协议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5.4 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应当在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经审计
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
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披露。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财务公司及
其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管理办法》等规定情形、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持续风险评估措
施等内容。
3.5.5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制
定以保障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分析可能出
现的影响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针对相关风险提出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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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措施及资金保全方案并明确相应责任人,作为单独议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关联交易存续期间,公司应当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
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如
出现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
露,并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公司利益。财务公司等关联人应
当及时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5.6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财务公司的资质、关联交易的必
要性、公允性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等发表意见,并对金融服
务协议的合理性、风险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风险
处置预案的充分性和可行性等发表意见。
3.5.7 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或公司控股的财务公
司与关联人发生存款、贷款等关联交易,应当披露存款、
贷款利率等的确定方式,并与存款基准利率、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等指标对比,说明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充分保
护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3.5.8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约定每年度各类金融
业务规模,应当在协议期间内的每个年度及时披露预计业
务情况:
    (一)该年度每日最高存款限额、存款利率范围;
    (二)该年度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范围;
    (三)该年度授信总额、其他金融业务额度等。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超过一年的金融服务协议,约定每
年度各类金融业务规模,并按照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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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协议期间财务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业务违约、资金安
全性和可收回性难以保障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风险处置
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就财务公司的合规经营情况和业务风险状
况、资金安全性和可收回性,以及不存在其他风险情形等
予以充分说明。
    如财务公司在协议期间发生前述风险情形,且公司拟
继续在下一年度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的,公司与关联人应当
重新签订下一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充分说明继续开展相关
金融业务的主要考虑及保障措施,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
3.5.9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
交易情况,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
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
露。
    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应当强化现金管理科学性,结合同
行业其他上市公司资金支出情况,对报告期内资金收支的
整体安排及其在财务公司存款是否将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作
出必要说明,包括是否存在重大经营性支出计划、同期在
其他银行存贷款情况、在财务公司存款比例和贷款比例及
其合理性、对外投资理财情况等。其中,公司在财务公司
存(贷)款比例是指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款期末余
额占其在财务公司和银行存(贷)款期末余额总额的比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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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度提交
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
明,按照存款、贷款等不同金融业务类别,分别统计每年
度的发生额、余额,并与年度报告同步披露。保荐人、独
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每年度对金融服务协议条
款的完备性、协议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
预案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对上述情况的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进行专项核查,并与年度报告同步披露。独立董事应当
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专项说明,就涉及财务公
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否公平、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以
及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的风险、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等发表明确意见,并与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3.6 关联共同投资
3.6.1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
资,或者通过增资、购买非关联人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
人共同投资或者增加投资份额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
资、减资、购买投资份额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
《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3.6.2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应当以关联人增资或者减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
《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涉及有关放弃权
利情形的,还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参股企业增资,或者公司关
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

                         13
投资份额等,构成关联共同投资,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
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
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
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未参与增资或收购的原因,并分
析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3.6.3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
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的,可免于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
3.7 日常关联交易
3.7.1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 3.2.1 条第(十三)项至第
(十七)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
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 3.4.2 条、3.4.3 条和 3.4.4 的规
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
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
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
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
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
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

                            14
(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
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
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
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
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3.7.2 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日常关联交
易进行预计应当区分交易对方、交易类型等分别进行预
计。若关联人数量众多,公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
的,在充分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可简化披露,其中预计与单
一法人主体发生交易金额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
标准的,应当单独列示预计交易金额及关联人信息,其他
法人主体可以同一控制为口径合并列示上述信息。
3.7.3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
超出预计金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上
市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
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
交易金额不合并计算。
3.7.4 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
商品,或者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
产品、商品的,除采取买断式委托方式的情形外,可以按



                         15
照合同期内应支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为标准适用《股
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3.8 关联购买和出售资产
3.8.1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 100%的,如
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
诺或者回购承诺的,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
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3.8.2 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
易实施完成前解决,避免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3.9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
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
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
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
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16
3.10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
(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
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
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
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11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
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
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3.12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
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
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
序。



                           17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达到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
求披露,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
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大
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
3.13 回避表决
3.13.1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认定
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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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3.2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
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
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3.14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3.14.1 属于董事会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应由第一时间向
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依照董事会召开程序就是否属于关联
交易作出合理判断并决议。
3.14.2 经董事会判断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董事
会应作出报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决议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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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通知中应明确召开股东大会的日期、地点、议题
等,并明确说明涉及关联交易的内容、性质、关联方情况
及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评估或
审计情况等。
3.14.3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
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
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3.14.4 出席董事会的独立董事,认为董事或董事会有违背公
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建议董事会立即纠正。
3.14.5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
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
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
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之间的
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
调控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
3.15 关联交易的披露
3.15.1 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应当严格依照《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信息披露指引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3.16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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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6.1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相关规定冲突,按
相关规定执行。
3.16.2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4 检查与考核
4.1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
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需履行审批程序并
进行信息披露,如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真实、不准
确、不完整,或泄漏重大信息等,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符
合规定,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中国证监
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公司将
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追究其
法律责任。
4.2 有关董事或股东在审议关联交易时未按照相关规定回避
的,该关联交易决议无效。若该关联交易事实上已实施并
经司法裁判、仲裁确认应当履行的,则有关董事及股东应
对公司损失承担。
4.2 如因关联交易审议及披露违反相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及
派出机构、交易所公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公司应及时
组织对关联交易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
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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