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兴长:岳阳兴长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2022-12-30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制度名称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
制度编号 YYXC/QG-6.1-05-2-2022-QY
制度文号 岳阳兴长企字〔2022〕23 号
制度版本 2 主办部门 企业运营部
管理/业务类别 证券事务/内幕信息管理 会签部门 /
下位制度制定者 / 审核部门 企业运营部
监督检查者 企业运营部 签发日期 2022 年 12 月 29 日
解释权归属 董事会 生效日期 2022 年 12 月 29 日
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
制定目的 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内幕交易
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制定依据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约束对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保密
适用范围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涉及的相关制度 /
原《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废止说明 理制度》(2013 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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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要求
1.1 未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公司各部门、业务中心以及各控
股子公司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
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文档、音
像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
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的,有
权将相关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事项报董事会审核确认。
1.2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1.3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
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遵
守本规定。
1.4 本规定适用于各部门、业务中心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
2 职责
2.1 企业运营部
2.1.1 企业运营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及保密工作;统一负责证
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
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2.2 研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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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按照本规定对研发领域相关的且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显著影响的重要信息以及本规定第 3.1.2 条规定的其他
内幕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采取保密措施、做好保密工作。
2.3 投资发展部
2.3.1 按照本规定对投资发展领域相关的且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重要信息以及本规定第 3.1.2 条规定的
其他内幕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采取保密措施、做好保密工
作。
2.4 各部门、业务中心以及各控股子公司
2.4.1 按照本规定对开展本单位产生的业务且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重要信息进行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并
采取保密措施、做好保密工作。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3.1.1 本规定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
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上述尚未公开是指公
司尚未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3.1.2 本规定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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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
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
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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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
失;
(十八)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九)证券发行;
(二十)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
业绩快报的内容;
(二十一)公司回购股份、高比例送转股份、股权激励
草案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二)重大资产重组;
(二十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3.1.3 本规定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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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
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资产部
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
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
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
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
部单位人员;
(十)由于与本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相关人员存
在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
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业务往来
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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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3.2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3.2.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均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内幕信息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企
业运营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企业
运营部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3.2.2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企业运营部应当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格式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
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
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3.2.3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
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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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
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3.2.4 公司进行 3.2.3 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除需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记录 5.1)外,公司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格式要求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 5.2),并
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
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3.2.5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第一时
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
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
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委托企业运营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
进行核实,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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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企业运营部核实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
批准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3.2.6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
完整并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报送工作由企业运营部组织实施。企业运营部应当
按照本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3.2.7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
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
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
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3.2.8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积极配
合企业运营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
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企业运营部有权
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3.2.9 公司应当要求下列单位在下述事项发生时,填写其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
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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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
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
人进行确认。
企业运营部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汇总。
3.2.10 公司各部门、业务中心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在披露前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政府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
记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政府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
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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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保密
3.3.1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泄露
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
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在监管部门规定的窗口期
内,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
3.3.2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
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保管和报送,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
董事会秘书。
3.3.3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3.3.4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筹划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在启动前做
好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应与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和该重大
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如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
者传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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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公司依法需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
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经公司企业运营部报备,
同时确认已经与其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责任告知有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
3.3.6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内
幕信息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等行
为,禁止未经授权的复制、记录、存储内幕信息,禁止向
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内幕信息。
3.3.7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
或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3.4 其他
3.4.1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不一致,依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4.2 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3.4.3 本规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4 检查与考核
4.1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未经公司允许的情况下对外泄
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
人员给予处分。
4.2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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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
的处分。
4.3 公司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规定泄露公司
内幕信息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与其终止合作,报送有关
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追究其责任。
4.4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4.5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
在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
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
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湖南证监局。
5 记录
5.1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5.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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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 5.1: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 所在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
序 息知情 身份证号码 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信 幕信 幕信 内幕 信息 内幕信息公 登记
号 人员姓 /部 岗位 息时间 息地 息方 信息 所处 开时间 登记时间 人
名 门 点 式 内容 阶段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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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 5.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
交易阶 地 筹划决 参与 所属单 商议和决
时间 议内容
段 点 策方式 人员 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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