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轻机: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苏州晟成光伏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2018-12-04
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苏州晟成光伏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在 2018 年 12 月 3 日召开的公司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苏州晟成光伏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经审阅
相关材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止 2018 年 12 月 2 日,除本次担保外,公司存在以下担保事项:一是为
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慧大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全贴息银行贷款 500 万元提供担保;
二是为控股子公司武汉璟丰科技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
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 5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三是为全资子公司苏州晟成光
伏设备有限公司向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直属支行枫桥支行申请的银行综
合授信额度 5,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四是为重要参股公司武汉中泰和融资
租赁有限公司(占股 45%)向招商银行中北路支行申请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 10,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实际担保 3,300 万元),担保期限为不超过 20 个月。本
次对全资子公司进行担保,金额为 3,000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60%。加上本次担保,全部实际担保 12,300 万元(不含已到期),占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6.54%。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
2. 公司本次拟为全资子公司苏州晟成光伏设备有限公司向苏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3,000 万元提供担保,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及子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和资金的实际需求。本次被
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对外担保的规定,公司充分了解
其经营状况并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我们认为公司向其提供的担保风险较小,可控性强。
3.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4.本次担保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其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
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苏州晟成光伏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
独立董事:
谭力文 王永海 李德军
二○一八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