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轻机:独立董事对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26
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的判断,现就十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在 2020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
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经审阅仔细相关材料,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及相关预案、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修订,调整或修订后的发行方案及
非公开发行预案、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该议案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2.在对本次调整发行方案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李健先生回避表决,
其余与会董事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
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及修订预案、可行性
分析报告等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与孙友元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公司与原发行对象孙友
元先生终止原股份认购协议,本次终止事项经过各方友好协商,在协议各方平等、
自愿、诚信的基础上达成,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
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与孙
友元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事项。
三、《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截至2020年11月25日,包括本次担保,公司审议的担保金额为36,950万元,
实际担保金额为17,650万元(不含已到期),审议的担保金额占公司2019年度经
审计净资产的16.35%。公司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
2.公司本次拟为全资子公司武汉京山丝路纸品包装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京山丝路”)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1,000万元提
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深海弈智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深海弈智”)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
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京源国际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源国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银行
综合授信额度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拟为公司控股子公
司武汉佰致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致达”)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公司此次担
保主要是为了进一步促进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发展,解决其正常
经营和资金需求,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鉴于本次被担保方京山丝路、深海弈智、
京源国际、佰致达向公司出具了《反担保承诺函》,且佰致达除本公司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外,其他股东朱亚雄、武汉显胜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也出具
了担保承诺函,我们认为公司向其提供的担保风险较小,可控性强。
3.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4.本次担保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其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
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李德军
独立董事:谢获宝
独立董事:刘林青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