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轻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2-12
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京山轻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
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必备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
(一)京山轻机董事会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
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58)(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
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股权登记日、参与
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
(二)会议通知的刊登日期为 2020 年 11 月 26 日,京山轻机董事会于会议
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三)会议通知中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表决方式、
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时间、会议登记办法、登记及联系地址、邮编、
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投票程序等,其主要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京山轻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情况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本次大会的召开
(一)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定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星
期五)下午 14:30 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武汉京山轻机公司四楼会议室
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
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通知中载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公司流通股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0年12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 :2020年
12月11日09:15至2020年12月11日15:00。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按
照会议通知中载明的方式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京山轻机本次股东大会由京山轻机董事长李健
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
人共计 2 人,所持股份共计 79,415,066 股,占京山轻机总股本的 14.7547%,均
为 2020 年 12 月 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京山轻机股东,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的名称、股票账户卡及各自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设立了网络投票程序,公司股东还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与对本次股东大会方案的表决。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相关资料的统计,有 2 名股东,所持股份共计 286,400
股,占京山轻机总股本的 0.0532%,以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进行投票。
3.经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或股
东授权代表共计股东 4 名,所持股份共计 79,701,466 股,占公总司股本的
14.8079%。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
师及公司董事会认可的其他相关人员。
经核查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大会的提案
京山轻机董事会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
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58)。京山轻机董
事会以公告形式披露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已依据《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布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京山轻
机董事会已依《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内容相符。本所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代表股份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79,701,466 79,415,066 99.6407 286,400 0.3593 0 0
与会中小投资者 286,400 0 0 286,400 100.00 0 0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有鉴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京山轻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
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及其所形成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
律意见书及律师签署页
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胡金华
承办律师: 伍清平
刘桂霞
2020 年 12 月 11 日